第三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人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 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1127)
二、法定继承 人的顺序
三、代位继承
(一)谁可以代位?
1、直系晚辈血亲代位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2、侄、甥代位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3、讨论
丧失继承权或放弃继承的情形,还能代位继承吗?
子女或侄、甥的继子女能代位继承吗?
(二)代位继承的份额
借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被借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放弃继承后的遗产如何分配?
四、特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1129)
五、法定继承人应继承份额
(一)同顺序均等继承原则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同顺序不均等继承之情形
1、不均等分割之意定情形: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1130)
2、同顺序不均等分割之法定情形:
(1)照顾或多分
其一,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其二,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
(2)不分或少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 ,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
六、遗产酌给制度
(一)请求权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是否可以?
扶养及扶养较多如何界定?
(二)份额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何谓适当?
可否等同甚至超过应继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