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嘱依托
一、遗嘱内容及其限制
(一)遗嘱内容与遗产处分
1、遗嘱内容
(1)为子女指定监护人
(2)捐献遗体
(3)处分遗产
(4)其他
2、对财产的遗嘱处分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依托(1133)
(二)遗嘱处分财产的份额限制:必留份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1141)
1、有退休金或低保
2、有其他扶养义务人的扶养
3、丧偶儿媳、女婿
4、必要是多少?
5、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关系
二、遗嘱形式
(一)自书遗嘱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1134)
实务难题:
1、年月日缺失或不全
2、打印、电脑输入
3、真实性争议但没有鉴定样本
(二)代书遗嘱
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1135)
实务难题:
1、形式瑕疵与真实意思表示
2、举证责任
3、律师担任见证人
(三)打印遗嘱
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1136)
(四)录音录像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1137)
实务难题:
1、偷录可以吗?
2、询问遗嘱人的方式作出
3、遗嘱人没有表明其身份、时间
4、进行过技术处理
(五)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1138)
(六)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1139)
(七)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无效
(一)第1143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二)其他情形辨析
1、违反公序良俗?
2、违反必留份?
3、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
四、遗嘱的撤回、变更
明示撤回
做出撤回、变更 自己所立遗嘱的意思表示 。
推定撤回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数份遗嘱相冲突(推定撤回的特殊形式)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1、撤回的撤回
2、明确放弃撤回权
3、遗嘱所处分房产被拆迁
4、后一份遗嘱被撤回时,在先遗嘱效力
五、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者遗赠
(一)法律条文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 部分遗产的权利。(1144)
辨析:与遗嘱信托的关系
(二)实务要点
1、当心所附义务无效
2、不履行所附义务 及其正当理由的实务认定(举证责任)
3、利害关系人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