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及其他继承协议
一、遗赠扶养协议
(一)主体
自然人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二)协议内容及法效果
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三)实务难点
1、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
2、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的后果及其认定
二、遗赠扶养协议以外的继承协议
父母子女之间达成的养老继承协议
兄弟姐妹之间达成的赡养继承协议
兄弟姐妹之间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
第六节 遗产继受人未出生或在遗产分割前身故
一、胎儿作为遗产继受人
(一)胎儿的继承法律地位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16、1155)
作为法定继承人
被指定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必留份权利人
(二)胎儿死亡的处理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16、1155)
作为遗嘱依托受益人时如何处理?
二、转继承
(一)法律条文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1152)
第七节 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债
一、有限责任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任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1161)
二、税债与继承、受遗赠、必留份的顺位
必留份权利
税债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