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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族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注意事项:
1. 责任主体。根据目前的审判实务,若确有证据证明彩礼的人是女方的家人,法院一般会支持要求女方或其家人来归还相关彩礼。
2. 返还金额。区分赠予(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和彩礼(为了缔约婚姻,具有极强的目的性)。考虑的因素:(1)解除婚姻的原因; (2)彩礼是否已用于办理婚姻酒席、回礼等的支出;(3)双方同居时间。
二、被宣告无效、撤销婚姻中的财产处理
《民法典》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财产处理时注意事项
1.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无过错方适当多分。
2. 同居财产范围。按照共同共有处理,若有一方认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是个人财产的,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3. 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保护。主要是指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况,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应被列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损害赔偿请求权
1. 请求主体
2. 责任主体
3. 赔偿范围
4. 提出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