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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驳借款合同的成立,属于消极证据,提供证据的证明标准仅需达到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认定重新回到真伪不明的状态即可。
谁主张,谁举证,指的是积极事实。
借款人主张已经还款,由借款人对还款事实承担证明责任(法律关系消灭的事实)
特殊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109条: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口头赠与事实,排除合理怀疑标准(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