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苏民终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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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64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一)几组概念
专利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
专利权利要求:专利权所要求的的保护范围。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
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发明或者使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记载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在于......”或者类似的用语,记载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记载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与被维持部分的权利要求之间的从属和引用关系,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重新确定。
当事人的选择:权利人请求保护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应当明确其主张的权利要求。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事人选择趋向于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