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债权人的程序性权利
1.破产受理阶段
*如认为债务人不具备破产条件,则向法院提出对其破产申请的异议
*向法院及时提出书面异议
*异议理由:资产大于负债
*仍然具备资金清偿能力
*债务人存在转移财产、虚假破产、逃废债等违法行为
*债务人职工安置与纠纷尚未解决,维稳压力大
*其他不宜受理破产的理由
预期效果
*避免破产,继续推动诉讼和执行程序,有望全额受偿
*以提异议迫使其让步,快速获得清偿
*固定证据和线索,一旦异议失败可协助管理人追回财产。
2.债权申报中的注意事项
2.债权申报中的注意事项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即为到期;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时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尚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