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绪华:股权纠纷诉讼办案策略实战指南

 

基准日:标的股权的价格;日期前发生的债务,出让方要进行披露,否则可能构成欺诈。

基准日和交割日之间过渡期,支付部分价格,部分交割,但是没有过户登记,限制股权受让方的经营管理权。

或有负债:

转让方没有清晰披露债务,或有债务受让方承担。(浮出之债,基准日之前应当披露,或者已经发生的原因行为可能或必定出现的债务,没有披露的,属于浮出之债)

合同处理:基准日之前发生的xx承担,之后的xx承担。

当债务浮出之后,债务主体为目标公司,转让方需要披露目标公司的债务,影响股权转让价格评定。 目标公司承担债务之后,公司无法找转让方追偿;受让方也无权找转让方追偿;债务减少了公司的资产。

落实:其一,当发现或有负债,受让方有权要求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调整,实际价格:基准净资产-债务。其二,约定受让方要求转让方就浮出债务向公司履行债务。

二、转让方披露不实。

故意隐瞒(在尽职调查阶段无法获知的债务情况);告知虚假情况。9虚假的债权债务)

救济途径:欺诈、重大误解。(合同标的、价格、标的公司债权债务有重大误解)

三、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权转让

实缴制、认缴制。

欠缴出自股东转让股权后退出公司,已经不具备股东资格,公司的资本是由股东缴纳的,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股权转让视为出资义务一并转让。

接任股东签订公司章程的行为即为接受公司债务的行为(债务更替)

债权人对未出资义务股东追究责任,是一种债权人代位权

四、欺诈增资

五、投资方优先权:

优先分红:优先清算。必需全体股东同意。后轮股东可不予认可。

六、公司治理

七、投资方退出路径

目标公司上市或挂牌后抛售;股权回购;异议股东回购;清算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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