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三类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1.确认劳动关系
劳动者初步举证证明确有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谨慎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否则一旦认定,将丧失抗辩权。
劳动用工管理的风险是用系统控制出来的。
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北京)。
完整的人事档案。
2.劳动者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签订、补签、续签了合同,或者举证证明因劳动者原因未签订、续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虽然无法出具劳动合同,但是可以出具劳动者签字的其他法律文书,如入职登记表、员工花名册,在特定情况下,裁审机关也会将这些材料认定为瑕疵劳动合同,进而不支持劳动者二倍工资。
3.加班工资
最高法的解释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4.提成、年终奖、补贴津贴等,劳动者举证存在,用人单位举证多少。
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存在冲突,以劳动合同为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经法定民主程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且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单位解除,单位证明其解除的合法性。
违哪个纪?什么行为违纪?
事实,证据
依据,行为标准,逻辑运用,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