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婚后一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再对方名下
1、父母出资的定性及不同情况
1.1父母出资的性质:认为是债;认为是对己方子女的赠与;虽然是对双方赠与,但是为了让门长久共同生活的一种赠与,再短期婚龄就离婚到的情况下,应当更多考虑出资方的利益,予以多分。
1.2出资方子女再出资时书写借条的情况。
1.3出资方子女存在离婚时补写借条(不可以)
1.4夫妻双方共同写借条的情况
3、法律风险
3.1对于是否额能认债务、个人赠与,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还是建议不要冒险,否则,评分财产的可能性非常大
3.2在仅满足父母支付全款这一条件时,不能认定未给己方子女的赠与,这是对法律适用的扩大解释,这种诉讼策略最不可取的(有约定)
(四)婚后双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在一方名下
1、父母出资的定性及不同情况
1.1父母出资的性质用证据来还原出资时的真实想法(补写借条的时间在离婚的时候;补写借条的时间在出资的时候)
1.2一方有借条,另一方没有借条的情况
1.3婚后双方父母出全款,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共同共有还是仅为登记方个人财产?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