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人不得以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冯小光《回顾与展望 ——写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颁布三周年之际》
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重新进行限制的阶段:最高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21次专业法官会议,确认挂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
目前司法实践的新趋势:已经开始将发包人对挂扣是否知青作为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标准。2015年徐州中院民四庭《关于
挂靠人不得以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冯小光《回顾与展望 ——写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颁布三周年之际》
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重新进行限制的阶段:最高院民一庭2021年第20次、21次专业法官会议,确认挂靠、层层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不适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
目前司法实践的新趋势:已经开始将发包人对挂扣是否知青作为判断施工合同效力的标准。2015年徐州中院民四庭《关于
实际施工人如何主张工程款
实际施工人概念:最高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特征:与承包人无隶属关系、是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资金投入、工程组织管理、责任承担者
违法发包下的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属于承包人,合同无效,但是属于真实承包人
实际施工人分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违反合同约定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
区分挂靠与转包:
项目实际由谁承接:在招投标或与发包人签订合同阶段已介入为挂靠;
内部承包协议与施工合同签订时间:一般为施工合同在前,承包协议在后-转包;承包合同再前,施工合同在后-挂靠
管理费高低判断:挂靠情形下较低(2%左右-民营,国企4-5%)。超过6%一般为转包
主张工程款的路径:
司法解释43条:业主不知情的挂靠人,可能形成转包、知情形成直接合同关系。
注意事项:自证其为实际施工人、是转包和违法分包下的实际施工人而非挂靠,且需是一手实际施工人、只有在发包人欠付的前提下才能得到支持。
直接合同关系:挂靠人以形成直接合同关系向被挂靠人主张?施工合同说、委托合同说、借名合同说(主流观点)
广东高院观点:被挂靠人仅有工程款转付的义务,没有支付义务
挂靠人以事实合同关系向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区分是否知情挂靠:不知情,合同有效,发包人的相对方的承包人(真意保留原则、商事合同的严格外观主义原则);知情,发包与承包之间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效
代位权: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从权利 (发包人不知道挂靠人的存在 )
债权转让:
实际施工人的定义:
1、农民工、班组均不属于实际施工人,但是班组如果包工包料或者包大型机械,则属于实际施工人,因其对价为工程款。
2、组织资金、最终责任后果由其承担,为实际施工人。
挂靠的定义:借用资质承揽工程即为挂靠,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转包:施工企业先承包,再将工程转给他人或肢解分包。
实际施工人-----挂靠、转包、违法分包
违法发包-----有借用他人资质的为实际施工人,没有的是施工人
挂靠----借用别的有资质的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无效
转包-----承包单位即施工企业先承包了工程,总承包合同有效
违法分包----注意违反法律法规,违反合同约定分包不属于违法分包,该合同有效
区分挂靠与转包----项目由谁实际承接(实际施工人承接还是承包企业承接,以谁的名义承接项目),内部承包协议和施工合同的签订顺序判断,转包------先施工合同后内部承包协议,挂靠是实际施工人先和被挂靠单位订立内部承包协议,再以被挂靠单位 的名义对外签施工合同、转包----管理费高,一般6个点以上,挂靠-----管理费低,民企2个点,国企4-5个点
要工程款路径分析
实际施工人以司法解释43条主张工程款
1、认为实际施工人没有优先受偿权
建筑行业的一级市场主体: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总承包人、指定承包的承包人(以上都是可以和业主单位直接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