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筱荷老师刑事辩护3门课程合集

非法证据 排除瑕疵证据可以用补正

但补正仍然要合理理由    才能作为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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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证审查规则:

来源的真实性:(一)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二)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主体是否有法定资质;(三)审查具备法定资质的物证收集、提取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固定、封存时间能否保证物证的真实性;(五)审查物证的提取方法、程序是否合法;(六)审查物证收集、提取笔录是否合法;(七)审查提取物证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八)审查是否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九)审查现场照片、录音录像是否与勘验、搜查、检查、扣押等笔录一致;(十)审查物证复制品、照片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十一)审查是否以非法方式收集物证;(十二)审查物证复制品、照片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十三)审查相关物证是否交给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辨认、指认。

审查物证的保管和流转:(一)审查物证的保管主体是否合法;(二)审查物证的保管容器、环境等是否满足保管条件;(三)审查物证的保管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审查物证保管、流转、交接过程是否清晰、连续;(五)审查物证的包装、颜色、数量、质量、规格等是否发生变化。

审查物证的完整性:(一)审查现场勘查、检查过程是否合法;(二)审查物证是否已被全面、完整地收集、提取;(三)审查单份物证的收集、保管是否完整;(四)审查扣押物品清单。

审查物证的证明力:(一)审查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审查物证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大小。

 

书证审查规则:

审查书证的来源:(一)审查书证的收集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二)审查书证的收集人员是否少于二人;(三)审查书证的收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四)审查是否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五)审查书证的收集方法是否合法;(六)审查书证的复制件、副本制作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书证是否交给相关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辨(签)认:(一)审查书证是否交由相关人员辨(签)认;(二)审查书证的签认意见是否明确。

审查书证的真实性:(一)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二)审查书证的实际形成时间、过程与书证载明的形成时间、过程是否一致;(三)审查书证是否被涂改、修改、替换。

审查书证的完整性:(一)审查是否完整、全面调取书证;(二)审查单份书证是否完整。

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一)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审查书证对案件证明作用的大小。

 

物证、书证审查:

第86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

(一)勘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

(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的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瑕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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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庭前会议召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刑诉法第五十六至第六十条规定: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3、《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非法证据规程(试行)2018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刑法一本通

思考:辩护人对证据的审查侧重点在于?

审查内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审查环节:庭审可能是证据合法性交锋最激烈的阶段,但不一定是效果最好的阶段。证据合法性审查贯穿刑事辩护全流程

审查的方法:区分证据种类-----明确该证据类中审查的焦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识别程序问题导致的证据结果(非法证据/瑕疵主据)----对瑕疵证据的应对。

1、物证审查规则:

来源的真实性:(一)审查物证是否为原物;(二)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的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质;(三)审查具备法定资质的物证收集、提取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审查物证的收集、提取、固定、封存时间能否保证的真实性(五) 审查物证的提取方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 审查物证收集、提取笔录是否合法(七) 审查提取物证时犯罪嫌疑人是否在场(八) 审查是否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九) 审查现场照片、录音录像是否与勘验、搜查、检查、扣押等笔录一致(十)审查物证复制品、照片的制作程序是否合法 (十一) 审查是否以非法方式收集物证(十二) 审查物证复制品、照片的制作主体是否合法(十三) 审查相关物证是否交给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辨认、指认

物证审查规则:
审查物证的保管和流转: (一) 审查物证的保管主体是否合法 (二) 审查物证的保管容器、环境等是否满足保管条件; (三) 审查物证的保管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 审查物证保管、流转、交接过程是否清晰、连续; (五) 审查物证的包装、颜色、数量、质量、规格等是否发生变化
审查物证的完整性: (一) 审查现场勘查、检查过程是否合法 (二) 审查物证是否已被全面、完整地收集、提取; (三) 审查单份物证的收集、保管是否完整; (四)审查扣押物品清单
审查物证的证明力:(一)审查物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审查物证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大小

书证审查规则:
审查书证的来源: (一) 审查书证的收集主体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 审查书证的收集人员是否不少于二人;  (三) 审查书证的收集手续是否齐全、合法;(四)审查是否有适格的见证人见证; (五) 审查书证的收集方法是否合法: (六) 审查书证的复制件、副本制作程序是否合法。
审查书证是否交由审查书证是否交给相关利害关系人或知情人辨 (签) 认:(一)审查书证是不交由相关人员辨(签)认: (二) 审查书证的签认意见是否明确

审查书证的真实性:(一)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 (二) 审查书证的实际形成时间审查书证的真实性:过程与书证载明的形成时间、过程是否一致; (三) 审查书证是否被涂改、修改、替换。

审查书证的完整性: (一) 审查是否完整、全面调取书证: (二) 审查单份书证是否完整
审查书证证明力: (一) 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二)证明作用的大小

物证、书证审查
第八十六条 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非法证据

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方式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一)验、检查、搜查、提取笔录或者扣押清单上没有调查人员或者侦查人员、物品持有人、见证人签名,或者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二)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未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无复制时间,或者无被收集、调取人签名的;
(三)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书证的副本、复制件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和原物、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或者说明中无签名的;
(四)有其他瑕疵的。
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瑕疵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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