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劳动法实务全指引——8篇实战内容,23大模块

第一篇招聘管理、入职管理与试用期管理

第一章节 招聘管理与入职管理

风险提示:发布虚假的招聘广告;发布带有就业歧视的招聘信息;员工入职时,用人单位未审查员工年龄、未审查其劳动关系状态、要求提供法定禁止项目的体检信息;用人单位因未明确招聘权而导致被动招聘;用人单位未审查特殊岗位员工的信用信息;入职留存员工各种资质证件未签字确认。

一、HR操作建议指引

关于发布招聘信息的建议;关于入职审查的建议;关于录用条件的建议;其他建议

二、用工风险防范工具

应聘人员信息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时效性,本公司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情况,决定撤回通知书。

第三节:试用期管理

一、用工场景

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二、风险提示

未留存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关联公司与员工再次约定试用期(一套人马,两套牌子);用供单位对转正的派遣员工约定试用期;随意延长或缩短试用期;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满后作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决定。

三、HR操作建议指引

设定录用条件;试用期对员工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员工的去留;履行告知义务;材料的存档。

四、用工风险防范工具

试用期管理制度核心规定;试用期补充协议核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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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导案例185号: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2020)浙01民终736号):

杭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浙0192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共计10000元。

二、被告喜来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国家级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喜来登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闫佳琳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闫佳琳、喜来登公司均提起上诉。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5日作出(2020)浙01民终73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背调+推荐信制度(入职时可选择使用)。

3、不可单独做试用期协议,但是可以单独做试用期补充协议做劳动合同的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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