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的工伤待遇支付
(1)工伤复发(在职期间,普通职工旧伤复发 / 已取得革命军人证的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均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除一次性伤残补助)
(2)再次发生工伤( 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工伤医疗补助只享受一次,且就高不就低);
(3)因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 参考《工保险条例规定》第四十一条 )
(4)第三人侵权(“替代赔付”,“兼得赔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5)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岗后确诊的( 参考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