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标准工时:每月166.64
季度综合工时:1季度:500小时
半年综合计算工时:每半年1000小时
1年综合计算工时:每年2000小时 (大部分)
02不定时工时制度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问题:
不定时工时制度:
能否要求员工按照制度规定进行考勤打卡?
如何管理执行不定时制度的员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并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执行。
有效的特殊工时满足三个条件:
1.用人单位申请并通过了特殊工时的审批;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特殊工时进行了约定;
3.获得特殊工时的岗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的岗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