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家重磅系列课:《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核心问题逐条精讲

第十一条的理解:限于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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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缺乏判断能力”应当慎用

二、需批准合同范围不应随意扩张

三、报批义务违反后果逐级递增

四、意思表示是真是假和是否违法脱法纯属两回事

五、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化终究只是徒劳

六、公序良俗的具体化不过是循环定义

七、无权处分回归一般性规则的本来位置

八、合同签名与印章规则的新风险极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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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合同违约责任

合同是否有效,不应该受备案、批准受影响

避税的股权转让协议,阴阳合同。有金额的有效,不影响税收。

没批准是未生效,不是无效。采矿权公司股权收购,不能用十四条第一款,股权转让合同是真实的,不会触发生效。有观点认为实际上是规避转让的规定,非经批准不生效。(不认可)

内容决定性,实>名

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不适合作为大帽子

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规揽储合同有效  银行贷款合同违反资本充足了规定但合同有效。

保底条款(刚兑条款,九民纪要一律无效)?是否违法,合同是否有效?

预售许可证应该不与效力无关,不是有效无效,而是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行为,合同履行行为?

违反公法并不必然导致无效,如民间借贷中刑事违法。

公序影响,良俗不能违背。借名买房违反限购政策,无效?认为不是无效,只是变更不了,并不影响无效。不是公序良俗,是政策影响。为了治病买进口药违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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