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举轻以明重,约定不开票解除合同,如果不付款,就可以当然解释,虽然不是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但是属于另有约定,但是也可以解除。注意九民纪要,实践中解除慎用
以物抵债可能是债的更新,也有可能是代为清偿,新债清偿。
调解书(意思自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不同于法律文书导致变动的判决,裁定(公权力形成)。
物保的目的是对抗第三人,期前以物抵债协议没有担保的效力,不能优先受偿,本来就可以拍卖、变卖、折价。如果办理预告登记?对抗查封,破产中优先。
29#不能为第三人创设义务,拒绝受领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30#第三款代为履行(519),该条与民法典矛盾,只是524条限定担保人之间互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