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霖主任团队精讲:轻罪案件辩护要点和策略选择

非法集资类犯罪辩点梳理

一、“无罪”辩点

无罪角度

1、用于生产,及时清退

(1)最高法《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

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清退资金=可以免处;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2)浙江高法、省检、省厅《关于当前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

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不作为犯罪;后果严重+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构成犯罪

心得体会:达成和解协议很重要

可参考“江蓬检诉刑不诉【2016】13号”《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

2、只帮不拿,不定共犯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展开全文]
 
靖霖主任团队精讲:轻罪案件辩护要点和策略选择
¥4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