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权威解读系列大师课

董事:委托关系

经理:劳动合同关系

不能空缺法定代表人,但是可以不连续,30天内确定、背锅侠

空缺期间状态如何:没有变更完成,不一致的,不对抗善意相对人。

30天不选出的后果:怠于选任,如何约束,没有规定,原法人仍对外签约等,追偿也不怕。公司损失会惨重,不更新的风险倒逼选人,吃定了原法人是个好人。原法代表人可申请更正登记之处,可能不给办。广东允许空缺登记、登记联络员。

23条:揭开面纱增加2款,第2款最重要,要件是难点,九民纪要三个大类型:人格混同、过度支配、资本显著不足,纵横一体。摧毁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是债权人的核武器,破产企业的债务由全部相关联企业负责。总资产负责。

原公司法63条举证责任倒置。不是位置的变化,重大意义,总则规范,第2款适用于一人股东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民企国企平等对待。勇气可嘉立法者。93年立法时卓著于国企改革。从此以后、财政局、国资委等国企一人股东举证。50%适用63条这一条二审被改判。不一定合理,一审稿删除,二审稿加上。2人公司,99%、1%,不能夫妻公司,最高院判例。2兄弟。免于适用这一条。不举证倒置。是那些比较蠢的股东,一人公司。精明的人根本打击不到。

合伙企业法:查阅会计凭证,不能复制

原公司法:不能查阅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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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程序或表决方式的瑕疵容忍

1年的除斥期间,提醒股东关注公司治理,公平与效率兼顾

代持协议,实际出资,以实际股东参与管理,被一半股东认可

要素缺一不可

 

代理人不忠诚

57#可以,说明有前置程序

转让不需要过半数,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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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伙企业的财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诉讼请求要求复制因无法律依据,而不被支持;

2、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会计凭证也不能复制,实务中最多执行法官陪同摘抄。股东以摘抄文本作为证据起诉,但是因摘抄记录并无执行法官等其他中立方见证而不能被采信。

3、非上市股份公司无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查阅、复制账簿、查阅、复制会计凭证;上市股份公司可以依据《证券法》等规定行权。

4、指导案例在司法实践被采纳度是很低;

5、纵横一体式的人格否认:债权人的核武器

《九民纪要》相关规定。《破产法》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一人股东,举证责任倒置,不区分国民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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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修改为大修:

原有基础上的改变与法展,1、违法减资后果

2、董监高应承担责任,3、知情权中可以看会记凭证。

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都是组织法:应设定一般性规则,而不应该无理由地给予差别,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明显不相同,是由于立法技术造成:比如知情权,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有权查财务数据等。就包含会计凭证。

总则新改动条文:

1、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事务董事、经理,董事与经理就是委托合同,适用民法委任或委用的关系。我们的公司法没有这样的名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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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史维度下的政策制定,如资本制度和董事责任的相关规定;

2、相邻法律之间法治秩序维度的协调,商法组织法和行为法,民法典中的特别法,合伙企业法等。

民法典(民商合一,采用盈利法人和非盈利法人的区分,其他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之间没有实质相关;三会一层的规定比较简单;关于法人住所地的规定比新的公司法更优化,因为该项的具体规定属于新的规定);

注意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冲突和衔接比较:公司法属于新的特别法(在自有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三会一层的职责权限进行简化,如不用决策预算决算以及投资计划之类;清算义务人的规定与民法典的规定是一致,董事会成员,以前是股东都是同等的清算义务人,按照九民纪要承担清算义务的同等赔偿责任,也改变了公司治理结构的权利分担,但是是否会导致实控人或者大股东的清算义务?影子董事或实质董事,要和执行董事承担连带责任,谁管事谁负责清算)。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不同:知情权的问题(合伙企业中,合伙人有权查询财务报表等,比原公司法更知情透明,但是没有复制权,新公司法有权查询会计凭证,但是也不能复制);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人的派生诉讼,参与执行事务成为表现合伙人,承担无线连带责任,而且普通合伙人没有派生诉讼权益,但是新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有完整的规定。

法定代表人辞任问题:执行公司的事务就可以,非执行董事或者独立董事都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以前董事和经理的辞任都没有具体规定,如果没有特别规定的话,董事和公司之间的应该是委任和委托关系,因此双方之间都有解除权,经理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现在公司法直接规定董事和经理辞任,但是也产生问题,如果还没有衔接期间,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继续代表公司,不能对抗第三人,风险将难以控制,因此反向督促公司尽快办理新的变更登记,如果确实还没确定,原来法人就可以更正登记之诉。

揭开公司面纱:第二十三条的第2款,横向人格否认已经上升到法律规定,且是横向和纵向一体化的否认,彻底摧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所有屏障全部打破。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提供实体法依据。

一人有限公司:全部删除,相对同等对待(23条第3款以外,举证责任倒置的风险),且适用于一人股份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要适用,财政局或者国资委将面临如何自证下属公司之间资产独立问题,以及他们也将面临大量当被告的问题。该倒置的要求是否合理?其实若真是滥用行为,仍然可以规避,换兄弟朋友之类的,共同持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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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缴制度的演变:

全面认缴;部分认缴+时间和金额限制;全面认缴+无限制;全面认缴+限制出资期限;

2、从鼓励投资变成防止逃避出资义务。(弊是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打算真实出资,期限利益被滥用,天生问题催缴难度,瑕疵股权自由忽略债权转让规则,事后追责难度大)

3、公司之团体法的视角(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不能协商豁免、登记是法定变更程序、不得债务抵销出资义务/约定性也不能超过法定性)(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发股本的权利给董事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多涉及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如:黄光裕入狱后,新的股东进入后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关于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收回)

4、新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全面认缴制度继续保留,加速到期制度有利于矫正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度保护54条(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不同于破产法的加速到期,仅是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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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

事实董事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影子董事  幕后操作董事行为的人 指示董事实施某种行为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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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认缴制的功与过

1、全面认缴制的利与弊

2、 保留了全面认缴制:不出资设立公司;

3、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与破产法上的加速到期:

(1)裁定受理破产,出资到位;

(2)公司法加速到期:公司债权人代位求偿权,公司无法正常运营时要求股东提前缴资。

4、限制认缴期限的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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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能有多本账册,因此查阅会计凭证,但不能复制。

一般董事为清算义务人,除非章程有特殊规定

保管账册和财产的义务。

职业债权人:告股东没有尽到清算义务,不以出资额为限,实际损失是多少就需要赔偿多少。小股东有证据能证明没有实际参与经营,可以免责。控股股东会不会以以上方式逃避责任?新公司法确定事实董事和影子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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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法依据;
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与一人有限公司一样,举证责任倒置(会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还需要哪些),国有独资公司亦适用(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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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中企业维持原则

按比例加速到期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董事会决定

对其他守约股东的约定依旧成立,不影响,受合同的规制

公司法并未强制非货币的出资必须做评估。

50#,设立时,全部出资瑕疵,连带责任。(漏洞:设立时不实缴)
 

52# 失权制度不等于除名。加速到期的出资,同样适用催缴。董事会形成失权决议,不是股东会。

关于增资约定的认缴期间五年也可以。

88#区分两种情形一是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是已届出资期限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公司同意的事前规制?公司对股东的债权,对人不是对事。股权转让类似民事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同意。公司的同意是由董事会,经营层决定,不是股东会决定。

抽逃出资属于侵权行为,抽逃股东承担返还责任,负责任的董监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6#名义股东与实质股东的时间差问题,出让人或受让人都可以起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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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大纲(华为)

正面要求,反面解释

32# 股份公司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可自主登记一些事项。
 

35#新法代签署

37#解散--清算--注销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审查:形式审查

登记行为法律性质:行政确认说(官方背书,一旦登记错误)?公共信息服务(降低行政诉讼风险,允许登记提交材料多。章程原来属于备案,现在取消了备案,是否要登记)?

股东中心主义价值观(股债两分)无红无利益不分、无盈不分。

代持股权:委托说?信托说?

43#发起人协议

44#论成败、谈善恶、讲公司、有例外(第四款);第三人只能二选一,不能两个都主张(第三款)。

45#设立时共同,指的是百分之百同意,不能多数决,后期修改章程可以三分之二等

46# 董事长,经理也可以写上,T+N

47#和266#,过渡期。

48#LLP(律所)  有价值,可以估值,流通物

50#发起人互为准合伙人

新公司法是股东的春天,查账权等;新公司法是债权人的夏天,五年,揭开面纱;新公司法是董监高的秋天,催缴责任,对第三人责任(191#),财务,忠实勤勉义务;新公司法是实控人的冬天,滥用关联关系、影子董事(192#)、事实董事(180#)。

九大密码:1促进公司的生存发展;2弘扬股权文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投资信心;3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利益;4保护职工权益;5强化政治责任,促进共同富裕,让企业成为受人尊重的,而不是土豪企业;6弘扬企业家精神,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创新创业、善于冒险、宽容失败、遵守合规;7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治经济文化特色;合伙企业、个人独资、公司);8落实两个毫不动摇两个shenshengbuke:国企民企要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平等保护。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人财产也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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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习笔记

原公司法,可诉求较弱,体系化科学化不足

公司法的5个司法解释,有正道有弯道

资本制度和董事责任是考虑政策要求

公司法是商法的头部法,是民法中的特别法

要与民法典协调,因为民法典是民商一体法

民法典的营利法人涉及到部分公司法内容

第85条,关于盈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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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大修订

更加体系化,科学化。

商法中的头部法  ,民法典 中的特别法 ,公司法修改是。

民法典中营利法人章节;法人住所的规定  客观住所 以登记为主,能解决送达难;  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登记 不能完全解决送达难,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包括行政机关和  司法机关;公司住所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比较适合;具体规定之间的冲突;

清算义务人 从民法法总则开始   董事会清算义务人   保管账册和财产的义务  九民纪要  违反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与股东的有限责任无关 小股东未实际参与经营 可以免责  执行公司事务  

实质董事  不具有职务  可以实际股东、实际股东;  影子董事   形式上实质上的统一  。

合伙企业法   公司法   

派生诉讼  代表诉讼  

法定代表人  董事或经理担任。  法定代表人辞任, 委托合同关系,委任关系。 法定代表人辞任,公司应在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确认新的法定代表人。 不得善意对抗第三人;三十天不选新法定代表人,或选不出来,约束,没有相应的规定。  更正登记之诉,没有障碍。广东省登记规定 可以空缺。 登记联络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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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到期   加速到期出资    公司法54条   代为求偿权  请求权基础  公司的请求权密切联系  

并非破产法的专有  5年内实际缴资 的能力

公司资产、公司资本、有效公司不多。 

认缴期限   明晰股东的出资责任及连带责任;未按承诺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责任(49条);注意第三款,强调了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股东之间就出资义务的连带责任(第50条),公司成立后vs公司设立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之间是有连带责任的。全部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强调公司设立时的实缴部分。

股东失权制度的完善(第52条);

一先催缴,给60天宽限期;二60天为缴,开董事会形成失权决议,三自决议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失权;四失权股东有异议可以在30日内起诉;五相应股权的处理,6个月内转让或者减资注销,若不成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购买。

对瑕疵股权转让甲乙规制

产权规则;责任规则

一是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二是已届出资期限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情也不应当之情,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加入公司统一的事前规制事半功倍。并未采纳

增强了公司董事对公司资本按期的职责

对公司核查的义务;发现公司资本未足额缴纳,要催缴;未履职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第51条)。

抽逃出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权变更时,要告知公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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