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缴制度的演变:
全面认缴;部分认缴+时间和金额限制;全面认缴+无限制;全面认缴+限制出资期限;
2、从鼓励投资变成防止逃避出资义务。(弊是因为很多股东根本不打算真实出资,期限利益被滥用,天生问题催缴难度,瑕疵股权自由忽略债权转让规则,事后追责难度大)
3、公司之团体法的视角(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定性,不能协商豁免、登记是法定变更程序、不得债务抵销出资义务/约定性也不能超过法定性)(股份公司成立以后增发股本的权利给董事会,而不是有限责任公司,更多涉及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如:黄光裕入狱后,新的股东进入后开董事会和股东会上,关于股东对董事会的授权收回)
4、新公司法的立法选择
全面认缴制度继续保留,加速到期制度有利于矫正对股东期限利益的过度保护54条(公司法上的加速到期不同于破产法的加速到期,仅是不能对外清偿到期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