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鹏鹏:专利无效审查全流程实务解析

专利无效实务:理解与运用

体系化、正确理解规则

如何理解“特殊”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1、为什么需要无效程序

2、授权后程序

3、如何理解“居中裁决”

4、无效程序的本质

一、专利无效程序的整体认识

(一)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45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46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47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76条

69条 形式要件、理由

70条 受理条件(不予受理)

71条 补充证据和理由

72条 转送文件与答复期限

73条 修改(与修改后的公告)

74条 审理方式(口头审理)

75条 指定期限

76条 撤回、终止与继续审理

(二)原则

1、一般原则

(1)合法原则

依法行政

(2)公正执法原则

客观、公正、准确、及时

(3)公开原则

口头审理公开、审查决定公开

(4)听证原则

a.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

b.通知书、转送文件、口头审理

c.权利变更情况

2、特有原则(需要特殊理解、重视)

(1)请求原则

无效宣告程序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

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但对于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者书面决定已经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

“拘束审查范围”

(2)依职权审查原则

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

“调整审查范围”

(3)当事人处置原则

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者部分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及证据。对于请求人放弃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证据,通常不再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对于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均表示有和解愿望的,可以给予双方当事人一定的期限进行和解,并暂缓作出审查决定,直至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求作出审查决定,或者指定的期限已届满。

(4)一事不再理原则

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如果再次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或者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所考虑,则该请求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

(5)保密原则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合议组的成员不得将……对该案件的观点明示或者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为了保证公正执法和保密,合议组成员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

二、专利无效程序与审理的基本要点

(一)特点、基本模块:

1、特点:客体——针对已经授权的专利权(授权后程序)

启动方式——当事人请求

参加者——请求人、专利权人(双方当事人)

内容——口审(非对抗)

2、基本模块:

立案(专利权人请求、非专利权人请求、形式审查)——合议组审查(书面审理、口头审理、审查决定)——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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