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婚家司解(二)重难点精讲
  1.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在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前,仍最为合法有效婚姻对待;2.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可撤销的,该婚姻自始无效。
  2. 请求确认重婚无效的诉讼宗,如果提起诉讼时有效婚姻的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一方已经死亡,重婚的效力能否补正?应当区分重婚另一方是否 善意与否而确立不同的裁判规则。A:如果乙方明知或应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因该行为有悖公序良俗,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故应当决定无效,从性质上不应存在阻却事由,不产生从违法到合法转化的问题。B:如果其不知道或者不应知道他人有配偶而与之接环的,婚姻效力在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可以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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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条文

第一条 《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1.2 重婚阻却事由之辨析

相对人是否是善意。

第20条 指的是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重婚与未达法定婚龄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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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组却,即无效婚姻的无效条件消失后,不再产生无效效力,原本无效的婚姻成为有效婚姻。

重婚是否存在组却是由?

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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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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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婚家司解(二)重难点精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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