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结算规则:
(一)结算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对承发包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应当按照法律行为的规则进行审查,而不能以与事实不符予以推翻。假如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要求撤销。恰恰说明结算是法律行为。
(二)结算协议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
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三次法官会议纪要: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民事审判指导与 参考》2017年第2辑: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协议属于结算条款范畴,因此其效力不受合同的权利义务u关系终止的影响。”
结算协议的效力之所以独立于施工合同,其原因就在于,结算协议是承发包方对于既存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达成的协议。仅涉及金额的确定,与违法的施工行为不再具有关联性。因此,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结算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支队参与结算的主体具有约束力。未参与结算的其他施工人,无权要求参照前手达成的结算协议确定权利义务。但约定实行背靠背结算的除外。
结算后还能另行主张索赔吗?
结算是发承包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清算。结算时未予确认的损失不得另行索赔,但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