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砚:裁判者视角下的工程结算规则全解

自行结算规则:

(一)结算是建立在事实基础上的法律行为。对承发包方已经达成的结算,应当按照法律行为的规则进行审查,而不能以与事实不符予以推翻。假如存在重大误解等情形,可以要求撤销。恰恰说明结算是法律行为。

(二)结算协议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

施工合同是否有效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2022年第三次法官会议纪要: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折价补偿款)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时间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的权利,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结算协议的效力。

《民事审判指导与 参考》2017年第2辑:民法典第567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结算协议属于结算条款范畴,因此其效力不受合同的权利义务u关系终止的影响。”

结算协议的效力之所以独立于施工合同,其原因就在于,结算协议是承发包方对于既存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达成的协议。仅涉及金额的确定,与违法的施工行为不再具有关联性。因此,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结算的效力具有相对性,支队参与结算的主体具有约束力。未参与结算的其他施工人,无权要求参照前手达成的结算协议确定权利义务。但约定实行背靠背结算的除外。

结算后还能另行主张索赔吗?

结算是发承包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全部清算。结算时未予确认的损失不得另行索赔,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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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结算协议没有效力瑕疵的,不能推翻。

有些结算书只有计价方法,工程方量根据收方单。也属于自行结算的文书。

算帐基础上讨价还价。双方各算各的帐,双方博弈,各自让步后。不能以算漏了,算多了,再来推翻结算协议。

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

施工完成后,双方签订的确定工程价款的约定,才构成结算协议。施工完结后,违法的行为已完结,结算只是单纯确定金额。确定金额,不具有违法性。施工过程中的协议,不属于结算协议。

向发包人报送工程结算资料的行为,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效。未参与结算协议的,无权要求按结算协议。结算不是数学题,不能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来计算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结算。分包人无权援引发包人与承包之间的结算协议。结算协议只对参与人有效,其他人不能援引,彼此之间分别结算。背靠背结算。

结算后是否另行主张索赔:

各地处理不一样。北京不支持,广东支持。结算是大结算,结算时未确认的损失不得另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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