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的前提
1、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2、合同约定不明确(缺乏审计的基础);
3、合同约定无效(违背无效合同参照结算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4期
在民事合同中,方当事人对接受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应当具体明确,而不能通过解释推定的方式,认为合同签订时,当生日恩已经同意接受国家机关的审计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介入。因此,不应以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
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就此有明确约定为前提。包括约定明确的行政审计主体、明确的以行政审计结论作为确定工程价款依据的意思表示。该约定必须明确具体,不能解释推定。
2017年6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作出《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法工备函【2017】22号)称,“我们研究认为,地方性法规中直接以审计结果作为军工结果依据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应当予以纠正。”
行政审计结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只具有证明工程价款的效力。如有证据证明行政审计结论却有错误的,则应根据合同约定以司法鉴定的方式确定工程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