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者视角下的工程结算规则全解
主讲人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
出版专著《规则重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路径总梳理》
一、自行结算规则
(一)自行结算的表现形式
(二)如何看待结算的错漏
(三)结算协议的界定
(四)结算效力的相对性
(五)结算后还能另行主张索赔吗?
(六)工程量清单的漏项、漏量
(七)“背靠背”结算
(八)结算之后的法律关系性质
二、审计结算规则
(一)适用行政审计结论的前提
(二)如何看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的复函?
(三)如何看待审计结论的错误?
(四)承包人配合审计是否意味着接受审计结论?
(五)审计机关久审不决的如何处理?
(六)如何看待审计机关在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后出具的审计结论?
(七)财政评审
(八)社会审计
三、拟制结算规则
(一)适用拟制结算规则的前提
(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可否作为“逾期视为认可”的依据?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可否作为“逾期视为认可”的依据?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可否作为“逾期视为认可”的依据?
(五)未约定答复期限的,可否适用拟制结算规则?
(六)发包人提出异议是否应具有合理性?
四、裁判结算规则
(一)《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
(二)包干价工程未完工,应当按照什么规则结算?
(三)超范围施工、施工中设计变更,应当按照什么规则结算?
(四)建筑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结算规则
(五)承包人减让非竞争性费用的,是否有效?
(六)如何确定未完工程的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