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实务精讲
一、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制度设计
审理法院:一审二审看专利
(一)级别管辖:
1、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一审(一般二般极端情况):普通案件在知产法院、省会所在地中院和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审理;高院可以提级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最高院知产庭有权审理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
二审:最高院知产庭审理(飞跃上诉);最高院民三庭(一审为最高院知产法庭)
2、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一审(一般二般情况):知产法院、省会所在地中院和最高院确定的中院审理;高院可以提级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二审(不再飞跃上诉):普通案件到高院;最高院知产庭(重大复杂案件、一审为高院)
3、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一审:知产法院、中院;经最高院批准的基院
二审:高院;基院上一级法院
(二)选择管辖:
1、管辖连接点: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2、考虑因素:地方保护主义vs主场优势(宁德时代诉中创新航)、专业度vs效率(北上广深vs中西部)、倾向(亲专利权人vs亲被告)、社会影响vs诉讼费(小i聊天机器人)
3、管辖异议受压制:被告利用管辖异议拖一拖时间,获得喘息机会;很多法官迫于审限压力,对管辖异议施加压力
(三)诉讼流程:全程走完路漫漫
一审(诉前联调、庭前会议、开庭审理)
一般为6个月,通常更长
上诉期:中国当事人15天,外国当事人30天
二审(询问或谈话、开庭审理)
一般为3个月,通常更长
作出即生效
6个月内申请再审
再审(书面审理、询问或谈话、开庭审理)
一般为3个月,通常更长
截至目前,尚未查询到最高院知产庭判决被民三庭改判的裁判文书
(四)专利无效:围魏救赵不能迟
专利侵权案件中不得提出专利无效抗辩
侵权案件和无效案件二元分立的现状:联动/脱节
专利无效决定作出的时间点对侵权案件有重要影响:先行裁驳制度
专利无效决定对权利要求解释的可能影响:内部证据/禁止反悔
(五)侵权案件和无效案件二元分立
专利法规定:第45条、第46条
1996年广东高院向最高院请示“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对象,但又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是否保护?”最高院在批复中明确了专利无效审查的权力专属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此后,对于法院在侵权案件中无权审查专利效力,基本成为共识、传统和习惯。
侵权案件和无效案件二元分立的典型案例1
尚亨中诉昆明恒兴公司专利侵权案,入选云南省201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首
侵权案件和无效案件二元分立的典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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