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联合体投标比较多的运用在epc(交钥匙工程)模式中
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初衷是要培育既有设计又有施工的大企业,但是事与愿违
联合体投标:二个及二个以上法人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进行投标---epc项目下的联合体
另外一种联合体:项目巨大、繁琐,组成联合体
招投标法31条,招标人拒绝要有法律依据,想要拒绝,要在招标文件里面明确;同意的,也最好明确成员的数量;
联合体成员的资质等级:三类,1.同类别资质,共同拥有的资质就是联合体资质;2.不同资质,按内部成员最低等级资质确定联合体资质;就低不就高;3.不同类别资质的,按照不同类别资质分别确定联合体资质;这个与epc项目资质类似。
若有三个成员,二个有资质,一个没有资质只是供应商,联合体的资质符合要求吗?建筑法13条,不具备资质的不能成为联合体成员。回答:招标范围,看是否是仅是施工,还是涵盖有供应等专业,需要专业单位参与的,是可以有不具备资质的成员参与的,前提是要各行其是。
问题2:
招投标法31条。预审后,投标人身份已经固定,故不能变更;资格预审审的就是资质;同理,联合体里面的成员不得单独就联合体已经投标的项目再行投标-招投标法37条,包括组成新联合体投标,但是允许就其他标段投标。对外责任:1.联合体各方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27条、政府采购法24条,联合体成员内部对责任承担的协议不能够对抗外部;2.对下游单位(指施工单位的供应商:分包、买卖、劳务):联合体一方成员对下游单位单独签订协议要承担法律责任,没有签订协议的另一方不需要承担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与联合体无关、与另外一方也无关---除外情况:
问题3:
中标通知书发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关系成立且生效。 (1)招投标法实施条例74条有规定,中标金额千分之10以下罚款,投标保证金2%、10‰罚款+对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这个损失是通常是重新招标的损失,还有比如赶工费等损失。(2)不满意中标单位或者心仪的单位未中标等原因,招标人有可能爽约,行政处罚:招投标法实施条例73条,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中标人损失的赔偿责任,属于缔约过失责任;可以预见的损失如果是必然发生的,可以赔偿,不是必然发生的,发生以后再赔偿;
问题4:
如何提异议:1.法定期限-招投标法65条,2.异议对象:招标人和招标代理人;3.有一部分必须先向招标人投诉,其他的可以直接向监督部门投诉;4.注意事项:招投标法实施条例22条-资格预算文件差异,招标文件异议;对开标的异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44条-开标现场当场提出;5.评标结果异议。
问题5: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60条:投诉的时效性规定异议程序和投诉程序(投诉程序主体多了一个招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