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经历
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了江苏省第一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因工作表现出色,先后被记个人三等功两次。长年跟踪研究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执笔起草了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第一份《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多次受邀参加全国权威的证据法学论坛。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辞职加盟京衡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业务特长
专业刑辩律师
熟稔刑事诉讼流程,擅长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和法理分析,办理了大量大案要案,在取保候审、免于起诉、判决缓刑、无罪释放、二审改判等方面积累大量成功案例。代理的中纪委批示督办、公安部挂牌督办、红色通缉令海外引渡等案件,以及其他部分热点、敏感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经济争端解决专家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债权债务、房地产买卖、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名誉侵权等经济纠纷。具有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的洞察能力和把控能力,善于在绝望中寻找希望的缝隙,在法律语境的张力中探寻案情逆转的契机。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积累了众口交赞的行业口碑。
企业风险控制顾问
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海量的诉讼经验,使得邓学平律师具备了独特的风险防控意识,迅速成长为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等领域的专家,在一系列企业治理和重大交易中帮助客户避免了潜在风险和经济损失。
时事评论员、专栏作者
先后在《读书》、《中国刑事法杂志》、《犯罪研究》、《法学家茶座》、《中国检察官》等权威杂志发表大量专业论文。常年为新京报、澎湃新闻、新浪司法、知乎等媒体撰写评论,就热点案件发表专业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开设有“衡平法理”法制专栏,是财新网特约专栏作家。
邓学平律师著有《法影下的中国》、《给正义一点时间》,是《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书的主要作者。另有《金融犯罪的辩护逻辑》等个人著作正在积极推进出版中。
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举世关注);
黑龙江五大连池“汤兰兰家族集体性侵案”(举世关注);
陕西渭南六岁儿童“鹏鹏”被继母虐待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湖北孝感某大型民企总经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安部红色通缉令从海外引渡);
江苏某地级市原市长、政协主席受贿案(正厅级);
安徽某地级市原地税局局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正处级);
江苏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公司诉财政部、工信部行政处罚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美国某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全球副总裁职务侵占案(取保候审后无罪撤案);
上海某知名作家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南方周末》撤稿,调解结案);
台湾富邦华一银行某一级分行行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大幅减刑);
安徽宁国市原常务副市长受贿案(副处级);
浙江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央视报道、公安部挂牌督办、缓刑释放);
江苏无锡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罪名从集资诈骗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从约11亿降为4亿);
山西翼城“紫藤巷凶杀案” (海量媒体报道);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局某处长受贿案(受贿金额大幅下降,成功争取自首情节,在法定刑期以下减轻处罚);
江苏扬州某国企总经理亲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不予起诉);
上海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投资者因网络维权被控敲诈勒索案(无罪撤案);
江苏苏州某民营企业CFO妨害作证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江苏镇江某园林建设集团董事长行贿、滥用职权案(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行贿罪改为单位行贿罪,刑期从十年以上降为六个月);
广东广州某手机APP公司创始人侵犯著作权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湖北鄂州某民企负责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国家食药监总局督办,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刑期下降一半);
宁夏银川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案(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较轻罪名起诉);
法国某知名品牌西点公司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逾千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江苏苏州某市直机关处长玩忽职守案(判决缓刑);
江苏盐城某安监局局长受贿案(二审改判);
河南禹州某拟上市民营企业董事长单位行贿案(缓刑释放);
江西鄱阳某集团公司11亿余元的集资诈骗案(判决集资诈骗罪不成立,仅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刑期实报实销,判决生效即释放);
上海黄浦某电子科技公司巨额虚开发票案(缓刑释放);
湖北十堰某新三板企业总裁贪污、滥用职权案;
江苏盱眙某药企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释放);
江西抚州某小贷公司逾亿元的系列债权债务纠纷案(促成民转刑,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上海奉贤某建筑工程企业董事长虚假诉讼案;
上海普陀某P2P投资公司董事长数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两亿余元的公司股权纠纷案;
江苏昆山某投资公司六千余万元的土地买卖纠纷案;
江苏连云港某企业总裁因商标纠纷诉国家工商总局案;
上海浦东某电气公司董事长非法经营案;
江苏苏州某市政工程设计公司总经理虚开发票、行贿案(虚开发票罪不予起诉);
江苏昆山某休闲会所实际控制人组织卖淫案(从轻量刑);
江苏苏州某大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挪用资金案;
湖北十堰某企业诉湖北省工商局、十堰市工商局不许可公司分立案;
上海某民企总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海量媒体报道);
湖北襄阳某警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江苏苏州某企业两千余万元的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案;
上海某企业高管因高架限行诉黄浦公安交警支队案(公益诉讼,备受瞩目);
江苏苏州某大型商业楼宇系列租赁纠纷案(另辟蹊径、巧妙完胜);
山东青岛某大宗现货商品交易平台风控部经理诈骗案(判决缓刑);
江苏苏州某公司起诉某上海化妆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完全胜诉);
上海虹口某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刑事自诉案。
执业经历
上海财经大学和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硕士生导师,华东师范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研究院研究员。先后被评为博客大巴“十大思想力博主”、正义网“年度影响力博主”、新浪网司法频道“年度十大优秀法律人”、智拾网“年度受欢迎导师”和腾讯新闻“法律影响力答主”。
曾经做过七年检察官,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先后办理过数百起诉讼案件,其中包括大量贪污贿赂、渎职侵权、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案件,办理了江苏省第一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因工作表现出色,先后被记个人三等功两次。长年跟踪研究刑讯逼供、骗供诱供等非法证据排除工作,执笔起草了全国基层检察机关第一份《排除非法证据实施细则》和《江苏省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多次受邀参加全国权威的证据法学论坛。
怀抱法律理想和个人梦想,辞职加盟京衡后,代理了大量的政府官员和企业高管犯罪案件以及重大疑难的经济纠纷案件,赢得了众多客户的高度认同和信赖。是雷洋案律师团核心成员和“汤兰兰案”原审第一被告人申诉代理律师,具有丰富的刑辩经验和技巧。
业务特长
专业刑辩律师
熟稔刑事诉讼流程,擅长各类疑难、复杂案件的证据和法理分析,办理了大量大案要案,在取保候审、免于起诉、判决缓刑、无罪释放、二审改判等方面积累大量成功案例。代理的中纪委批示督办、公安部挂牌督办、红色通缉令海外引渡等案件,以及其他部分热点、敏感案件,被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等媒体广泛报道,引起了良好的社会反响。
经济争端解决专家
代理了大量公司股权、债权债务、房地产买卖、建筑工程、知识产权、名誉侵权等经济纠纷。具有抽丝剥茧、化繁为简的洞察能力和把控能力,善于在绝望中寻找希望的缝隙,在法律语境的张力中探寻案情逆转的契机。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道路上积累了众口交赞的行业口碑。
企业风险控制顾问
丰富的诉讼技巧和海量的诉讼经验,使得邓学平律师具备了独特的风险防控意识,迅速成长为公司治理和风险防范等领域的专家,在一系列企业治理和重大交易中帮助客户避免了潜在风险和经济损失。
时事评论员、专栏作者
先后在《读书》、《中国刑事法杂志》、《犯罪研究》、《法学家茶座》、《中国检察官》等权威杂志发表大量专业论文。常年为新京报、澎湃新闻、新浪司法、知乎等媒体撰写评论,就热点案件发表专业意见。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开设有“衡平法理”法制专栏,是财新网特约专栏作家。
邓学平律师著有《法影下的中国》、《给正义一点时间》,是《精英的浮沉——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一书的主要作者。另有《金融犯罪的辩护逻辑》等个人著作正在积极推进出版中。
承办的部分经典案例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生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举世关注);
黑龙江五大连池“汤兰兰家族集体性侵案”(举世关注);
陕西渭南六岁儿童“鹏鹏”被继母虐待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湖北孝感某大型民企总经理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公安部红色通缉令从海外引渡);
江苏某地级市原市长、政协主席受贿案(正厅级);
安徽某地级市原地税局局长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受贿案(正处级);
江苏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公司诉财政部、工信部行政处罚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美国某纳斯达克上市公司全球副总裁职务侵占案(取保候审后无罪撤案);
上海某知名作家诉《南方周末》名誉侵权案(《南方周末》撤稿,调解结案);
台湾富邦华一银行某一级分行行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大幅减刑);
安徽宁国市原常务副市长受贿案(副处级);
浙江杭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非法买卖枪支、弹药案(央视报道、公安部挂牌督办、缓刑释放);
江苏无锡史上最大非法集资案(罪名从集资诈骗改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金额从约11亿降为4亿);
山西翼城“紫藤巷凶杀案” (海量媒体报道);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局某处长受贿案(受贿金额大幅下降,成功争取自首情节,在法定刑期以下减轻处罚);
江苏扬州某国企总经理亲属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不予起诉);
上海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投资者因网络维权被控敲诈勒索案(无罪撤案);
江苏苏州某民营企业CFO妨害作证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江苏镇江某园林建设集团董事长行贿、滥用职权案(判决滥用职权罪不成立、行贿罪改为单位行贿罪,刑期从十年以上降为六个月);
广东广州某手机APP公司创始人侵犯著作权案(取保后无罪撤案);
湖北鄂州某民企负责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国家食药监总局督办,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刑期下降一半);
宁夏银川某大型现货交易平台非法经营案(审前辩护成功,变更为较轻罪名起诉);
法国某知名品牌西点公司总经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央视及海量媒体报道);
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逾千万元的工程款纠纷案(二审重大改判);
江苏苏州某市直机关处长玩忽职守案(判决缓刑);
江苏盐城某安监局局长受贿案(二审改判);
河南禹州某拟上市民营企业董事长单位行贿案(缓刑释放);
江西鄱阳某集团公司11亿余元的集资诈骗案(判决集资诈骗罪不成立,仅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从犯,刑期实报实销,判决生效即释放);
上海黄浦某电子科技公司巨额虚开发票案(缓刑释放);
湖北十堰某新三板企业总裁贪污、滥用职权案;
江苏盱眙某药企负责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缓刑释放);
江西抚州某小贷公司逾亿元的系列债权债务纠纷案(促成民转刑,公安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上海奉贤某建筑工程企业董事长虚假诉讼案;
上海普陀某P2P投资公司董事长数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江苏南通某建筑公司两亿余元的公司股权纠纷案;
江苏昆山某投资公司六千余万元的土地买卖纠纷案;
江苏连云港某企业总裁因商标纠纷诉国家工商总局案;
上海浦东某电气公司董事长非法经营案;
江苏苏州某市政工程设计公司总经理虚开发票、行贿案(虚开发票罪不予起诉);
江苏昆山某休闲会所实际控制人组织卖淫案(从轻量刑);
江苏苏州某大型私募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挪用资金案;
湖北十堰某企业诉湖北省工商局、十堰市工商局不许可公司分立案;
上海某民企总裁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海量媒体报道);
湖北襄阳某警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江苏苏州某企业两千余万元的申请再审和执行异议之诉案;
上海某企业高管因高架限行诉黄浦公安交警支队案(公益诉讼,备受瞩目);
江苏苏州某大型商业楼宇系列租赁纠纷案(另辟蹊径、巧妙完胜);
山东青岛某大宗现货商品交易平台风控部经理诈骗案(判决缓刑);
江苏苏州某公司起诉某上海化妆品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完全胜诉);
上海虹口某互联网公司创始人刑事自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