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的申请注册量越来越大,而“在先申请原则”是《商标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正是由于商标申请量的增加,可供选择的商标越来越少,这就导致申请在后的商标会遭遇到更多的注册阻碍。在此种情形下,签订共存协议成为获准商标注册的一个重要救济途径。
但司法实践中,对共存协议有不同的认识,至于是否被法官采纳,则需综合考虑具体案情。那么——
●现行法律法规对商标共存协议的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院的审判观点和判定思路是什么?
●如何从司法判例看商标共存协议之争?
为解决上述难题,智拾网诚邀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王艳芳进行讲解。作为原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王艳芳教授曾审理过多起知名的商标侵权案,转任教职之际,从学者视角解读共存协议法律效力。
这是一门由前最高院法官亲授的直播课,模块清晰,观点独到,相信每个知产律师都能学有所获。
精彩预告
●何种商标的共存协议更容易被认可?
●商标共存协议判定思路探讨
课程大纲
专题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商标法第三十条之问
若双方当事人签署共存协议,是否仍然要驳回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观点
共存的判定标准:商品的类似程度、商标的近似程度、各自知名度
3.北京高院观点
共存协议的属性、形式要件、法律效果
专题二、最高人民法院态度演变过程
1.谷歌公司VS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提审案
2.格鲁鹏公司VS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提审案
3.艾格福公司VS商评委商标申请驳回复审申请再审案
4.史密斯卡歌福股份有限公司VS国知局商标驳回复审案
5.弗罗顿希尔工业和贸易有限公司VS被申请人国知局商标驳回复审案
6.株式会社池田模范堂VS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案
7.微软公司VS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驳回复审案
8.爱尔迪(2020)最高法行申8163号
专题三、从“腾讯微视”VS“微视”案看最新裁判动向
专题四、比较研究与思考
1.商标权属性与意思自治
2.商标权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平衡
3.共存协议与法律适用的精细化及修法建议
王艳芳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
曾任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
王艳芳教授,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法博士,英国伦敦大学比较商法硕士,美国天普大学美国商法硕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在美国斯坦福大学、华盛顿大学、德国马普知识产权研究所、日本JICA等大学和研究机构访学。
2021年9月调入华东政法大学,任知识产权学院全职教授。之前任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二级高级法官。主要研究领域为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及反垄断法。
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期间,曾审理“鳄鱼”商标案、“解百纳”商标案、“奇虎公司与腾讯公司”反不正当竞争案等多起疑难大要案,多件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全国法院十大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执笔著作权法、商标法等多部司法解释起草,代表最高法院参与《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修订工作,承担国家法官学院培训全国知识产权法官任务,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经验和教学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