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培龙: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趋势与企业合规应对

中段——资本的维护

修订后的股东出资责任

股东注资责任,首先股东有按照公司征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大的方面主要是两个方面一个是瑕疵出资一个是抽逃出资,瑕疵出资就是应出未出,抽逃出资就是已出抽回,通常简易的理解。瑕疵出资在新公司法的表现就是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出资,另外就是缴纳的非货币出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实际认缴额,这也是瑕疵出资的表现,这款也进一步印证了我前边讲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在程序上一定要进行评估作价,在实体上还要审查这个评估作价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关于瑕疵出资的法律后果,新公司法有明确规定是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公司有赔偿义务,在草案中前边有几稿还有就是向已经按期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什么意思呢?就是我和张三成立了公司,张三瑕疵出资,不仅要对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还要对于我承担违约责任,正式稿删除了删除了不意味着不对我承担责任,而是对不同法律的规制,公司法向下,是对应的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责任,而对于我和他之间是和合同关系,是契约关系,按照股东协议合同关系解决,所以就不需要在公司法中规定。关于瑕疵出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中对于瑕疵出资情况下对于一些财产性权利有一些合理限制,新公司法中没有放进去。

资本维护阶段大的框架下,第一个出现变化的是对于股东转让股权转让过程出资责任,现行公司法下自70条开始规定了股权转让的相关内容,有通知义务,股东优先购买权啊,股东资格的相关转移啊等内容,但是对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出资责任的划分与承担,现行公司法并没有明确,最早出现在公司法解释三,学习公司发的技巧,先行公司法有5个司法解释,都非常重要,1是新旧法衔接问题,2是解散清算,3是出资和股东资格4、比较多是股东知情权、决议效力等5是当时特殊的背景,当时营商环境,分红期限问题等,在司法实践种,司法解释的实操性比公司要强,所以再我们学习中要重视司法解释对跟公司发的补充衔接和延展要予以重视。股权转让出资责任的承担,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出资责任划分。解释三出现瑕疵出资,第18条表述是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民履行出资义务,这时候的出资是应出未出,就是瑕疵出资,公司请求履行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受让人知道i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新公司法对于瑕疵出资的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呢?对于转让过程中的出资义务责任,第88条有两款不同情形的出资责任的划分规定规定。第一款是出资期限尚未届满的认缴出资的规定,第二款是对应解释三中瑕疵出资的责任的规定,两个情形下出资责任的划分。88条第一款是由受让方承担出资义务,这条也非常清楚就是我有个公司,出资义务还没到,到2025年才到出资缴纳期限,那么现在我转让出去,新公司法和合同法规定由张三完成出资义务,明确由受让人承担。在此基础上又增加兜底条款,若到时候张三没有完成出资义务,我这个转让方要承担补充出资义务,这是个新的规定。以后的实操当中,作为转让股东对于一个没有实缴到位的股权转让时一定要对于受让方的偿付能力有个清晰的了解和认知,现在有不一定以后三年五载有,所以我还有一个补充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权转让与解释三也有了细微改变,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三是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新法是推定受让人知道的,由受让人举证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

转让方的额兜底责任,转让方多次转让,最后不能清偿,我的理解是由前手转让方依次承担补充责任。我个人思考的观点

转让股东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可以追偿?享有追偿权的,可以认为代为履行

转让人要判断受让人的履行能力。

未届期限的股权转让的出资责任的回转到原股东的案例

案例:套用合同法第三人履行的案例

发起人的出资责任:

两个人设立公司,我出资到位了,而对方没有到位,我要对张三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设立时的股东要对于其应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来连带责任。我要对于他应交的300万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条款在实际暗中如何运用,一直饱受争议,我把公司法30条,解释二三中都有关联的表述,司法实际存在发起人责任被滥用。我跟张三李四开公司,我只对我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不能对于别人的出资责任但出资责任,仅对于公司发起设设立时承担连带责任,选人失察嘛,但是对于后期认缴的出资还要承担责任是否失去了有限责任的保护呢?这是个问题。

增资扩股是企业经营的常态,其实是资本流入端的事情,但是一般会出现公司经营过程种所以我放在这里讲。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增减注册资本金要需要资本多数绝的决定,三分之二股东,换句话说,只要三分之二表i绝通过就要增资控股,也要同样注意禁止资本多数据的滥用。因为会涉及到同比增资和非同比增资,股权持股比例都不变化。我想增资,别人不想增资或者没有能力增资,导致股权比例或者控制权的变化,如果一个持股90%的股东想增资,是完全可以增资的,如果一个净资产远远高于注册资本金的控股大股东通过决议以公司注册资本定价增资,那就是滥用资本多数绝,侵犯了小股权的权益。增资价格是非常关键的。227是优先认缴的,有限公司是优先认缴按照实缴出资进行,和分红是一样的。股份公司则不具有。228条规定了股份和优先增资时适用设立时的规定,最长5年年内实缴,股份公司你是在设立前实缴,对应的增资部分,国务院征求意见稿,增资决议后5拿年内实缴,股份公司增资就是实际增资后再办理变更登记

领读,希望引起大家的一个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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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新公司资本制度的修改

2023年底新的公司法修订完毕,此前经过4次审意,是法律界的盛举。本次内容修订很多,不仅是条纹的修改,内容是实质性也做了修改。完善公司的资本制度和公司治理机制是这次新公司法的亮点所在,我的学习心得抛砖引玉。

一、简单回顾公司法修订的历程

现行公司法是1993年颁布,已经有20周年的重大节点,又重大意义。修订和修正的区别

1、93年颁发、4次修正和2此修订

2005年第一次大修(修订),是现行版本的基础,是非常重要的规定,目前版本的修订也都是此基础上,具有超前的意思,强调j减少强制性规则,增加意思自治的规则,公司法中国有一句重要的话,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授予了股东充分自己的权利。

2023年第二次大修,在05年基础上进行修订,删除了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228个条文,266条,修订的比例是非常高的。

除了这两次修订外,大家还要注意2013年的修正,为什么拿出来讲呢,就是2013年的修正,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本次公司法修订予以特别公关注的,传统意义的实缴制度变成完全的认缴制,取消了出资面的若干规定和限制,13年——23年10年来新的认缴注册制度下也带来了新的实务问题,本次修改做了有效的响应,大家也特别关注。

二、总则部分的修改

往往会忽略总则部分,可能会关注有限公司、股份公司、董监高的权利和义务,我个人特别关注总则部分有若干的立法的理念在。

公司法座作为商法,相对于商事行为和商事现象滞后

不可能通过提前的立法把所有的商事活动予以规定,只能通过公司法中的核心理念解决实操的依据。

1、立法宗旨的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这个定义之下,立足于中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相结合的这样一个立法的宗旨,能够解释为什么在新测公司法中增加了大幅度的国有企业的相关内容制度,也将党的领导写入公司立法,也包括中国特特色企业制度,这是我们都无法回避的。。

2、弘扬企业家精神,那些人是企业家,应该居于什么精神?企业家不仅是自然人股东,还有董监高,创新。为甚涉及这个问题?因为和我们后边讲的董监高责任的强化是有密切相关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

3、立法依据是依据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地位,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国资法外资法的衔接

4、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增加职工董事和监事的份额,保护职工的利益

5、股东享有哪些权利?收益u、决策、选任管理人员等

三、公司法的一些核心理念

公司法是一种标准版的章程,定位是核心、基础、原点,引发的是公司治理方面的。

一对关键词是有限责任和独立性,股东通过公司这种主体获得了有限责任保护的特殊权利,既然有有限责任的保护,其他方面其他方面就是应该获得相应的限制,权利义务相对应,股东就是以出资所形成的股权为纽带与公司形成的关系,他与公司真正的关系就是股权,而不是公司大小事务的掌控。

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人具有独立性,脱离于股东,本身是独立的法人主体

有限责任和独立性

股东以出资为限对于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权利于义务对等,有限责任和有限权利,股东以出资为纽带与公司形成关系。

公司的独立性来源于公司股东的出资,他的独立性来自于财产得独立性。公司一旦成立就独立于公司的股东

四、公司的资本制度

1、前端的资本流入制度

第一、出资期限有一些变化,热度高的点

第一、出资期限问题。2013年完全的认缴制,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自主约定,只要股东按照约定支付就可以了,当然自13年注册资本制和改革后,认缴制带来了诸多的实操问题,根据司法实践这次提出了最长出资期限,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47)更为严格的是股份公司在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98) 这两句话构建了新公司法对于出资期限的规定。值得大家关注的是5年内缴足,虽然是5年的规定,但是还是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还是认缴制,在认缴制的基础上增加了最长出资期限。

另外是股份公司成立前全额缴纳股款制度,也有说法回归了实缴制,那么与实缴制度相配套的制度就是授权资本制,这次我们引入了授权资本制,也就是说对于股份公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作为股份公司实缴制度有效的补充。

第三、出资形式管制的弱化:非货币蔡财产出资,增加了股权和债权出资形式,以股权和债权作为切入点研究非货币的出资形式,尤其是实务中以股权出资也比较常见

第四、引入类别股份,实务中也有操作,上市公司中科创版已经实施A、B 股已经具体实施,这次是更体系化写入新公司法。网络类科技公司因为融资需求,造成股权过于分散,对于单一股份的表决比例有一个客观实际需求,这次我们说的类别股份不仅由传统意义的A、B 股还有优先、劣后股,转让受限股,传统意义上股份公司股份自由流通的基础上,增加了的转让需要公司同意的转让受限股。

无面额股,目前采取的面额股,是每股一元,无面额古后期会在资本市场出现一些变化。

第五、2005年实行分期实缴制,对于最低注册资本和首期注册资本都有限制,2013年注册资本改革后取消了这些限制,改为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任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缴纳出资得时间,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执行。

目前是适当的收缩,还是认缴制,但是有了自成立之日起5年的时间,同时股份公司是在成立前实缴,完全的实缴制。

最长出资时间的讨论,公司法266条规定,原则上都要调整,对于存量企业也要调整,老人老办法,不是,逐步调整到新法规定的5年,在特定情况下市场监督对于一些特殊主体保留了强制及时缴纳得权利,极个别的特例,存量公司当然如何调整和衔接,是有国务院来调整,现在国务院已经出台征求意见稿,核心意见是明确对于存量公司注册资本实施3+5,即给予3年的过渡期,即自24年7月1日开始,设立三年的过渡期,接下来在过度期满后,到27年7月1日开始计算5年时间,自生效后有8年的出资时间安排,实际上对于存量企业没有那么急迫,有充足的时间。

但是具体怎么调整,新设企业比较好解决,存量企业该怎们做?大家关注实操问题第一、缩短出资期限,2050年,缩短到法定的期限内。第二就是要注册资本过大,就要按考虑减少注册资本。缩短出资期限的决议比例的问题,出资期限是股东们在章程中约定的,那么修改出资期限就是要修改公司章程,意味着要修订章程,根据公司发的规定,修改征程要三分之二的比例,但是对于为缩短出资期限的表决比例事项公司法没有规定,但是在实操中已经达成共识,大家可以看一下关注一下2021年的公报案例,这个案例的裁判要旨中,除非有法律规定或者去哦他合理情形迫切的是由,需要做出出资期限的修改,否则股东会做出公司章程要做出出资期限的修改,要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咱们不展开讲了,其实就是对于股东东基本利益的保护,当初股东通过契约达成了对于股东出资期间的一个期待,所欲对于其缩短要有全体股东同意,但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合理紧迫事由,新公司法规定对于存量公司旧时年内,所缩短出资期限以不用全体股东同意,只要的三分之二同意即可。第二是减资,很多公司认为我这个公司注册资本太高,没有这么多资本出来,忙于减资想通过减资来降低风险,从法律责任上 讲其实极具法律风险的行为。现行公司法减资条款在177条,仅仅对于对于程序和流程予以规定,但是对于减资后的责任没有规定。司法实践中,目前来说对于公司减资,公司法司法解释与实践来说都是比照抽逃出资金来处理的,比如我和张三李四开个公司,我要减资,肯定要开个股东会,实施减资后,一旦减资流程出现瑕疵,外部债权人主张债权,要比照抽逃出资的责任来承担,也就是我减资,由我在减资的范围内对于公司能清偿的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张三李四和我在一起决定减资的主体,要对于对于公司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瑕疵减资,177条对于流程做了程序要求,流程的规定,对于债权要通知并公告,程序瑕疵往往出现在这里,对于债权人要书面通知,而不能是一纸公告,登记部门他不查你通知债权人的书面文件,只要公告就行,而实际在后续债权人发起的追偿中都是没有有效的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人享有提前清偿或者担保的权利,往往是因为没有有效的通知,侵犯了债权人的权益,与引发后续的法律责任。减资流程的合规性的核心是对于公司债权人有效的通知。实际上司法中,是广义的债权人理解,不是说你借了一笔钱是债权人,只要是和你发生合同交易关系,有业务往来法律上形成应付关系的,都可能被认定为债权人。

出资期限就i讲这么多

第二、出资方式

股东的出资是两大类,货币出资和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是先对简单,货币价值容易衡量,且交付方式简单,无非用交付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完成,而非货币出资,如何衡量价值,如何进行交付,交付到目标公司中,是我们要关注的。这次出资形式在传统意义上的非货币财产,如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外明确了股权和债权可以用货币股估值并依法转让,两个特性。股权和债权是符合非货币出资的特点的,股权和债权可以估值并且可以依法转让,具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属性。股权出资有很多实操案例,合法持有的股权(没有权利瑕疵和负担,如质押的转让受限,不行),股权出资比较容易理解一些

债权是问题比较多的,极易引发出资不实。首先是债权评估的问题,与债务人的清偿能力有直接关系,比如从银行购买的不良资产,账面价值1个亿,真正价值几何?但是以极低折扣价格购得,那么怎么对于这个债权做一个客观的估价就是一个问题。有关于债权出资就是两种种嘛,第一是对于用第三人的债权进行出资,比如就是以从银行购买的债权出资,第二种就是以我对于目标公司的债权进行出资,比如我应当对于这个公司有500万的出资,但是公司成立前期我就垫付了很多费用,我有500完的应收,可不可以用这500万抵充我500万的出资呢,法律上是可以的,财务上就是我用财务上是个记账的过程。但是公司的清偿能力出现问题,如果我拿对于公司的应收出资,涉及到破产清算时会有个别清偿的可能,会侵害到其他债权人平等清偿的权力。

债权评估和依法转让(只是通知债务人问题)

第三、出资加速到期

 

新入法的制度。

简而言之,我和张三李四设立公司,认缴期限是2050年,章程中约定了可认缴期限。外部有债权人,股东依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出资期限利益与外部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之间产生了权利冲突,如何解决?在实操中就构建了出资加速到期这个制度,分为常态下的出资到期制度与特殊情况下的出资到期制度。出资加诉到期最早出现在破产法的35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第22条,这两条文规定了破产和清算下的加速到期,也就是特例下的加速,当公司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就不得再享有期限利益,当下进行清算,股东必须将未到期的出资出资到位,将应缴纳财产作为公司的破i产财产。真正的酵素到期制度是在9民纪要中,两类加速到期,在正常情况下,明确股东享有期限利益的,外部债权人是不能要求股东加速到期的,除非一种是公司出出现破产情形而不申请破产的,另外一种是债务到期后出现后而股东会延长出资期限的。新公司法第54条更为宽泛的延展,不仅是上述两个问题,而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言简意赅的论述,字少事大,需要但就背后很多的声音。什么叫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呢?九民纪要是第一种情形是属于的,穷尽一切执行手段还不能执行。具有破产的情形的,当然属于不能到期清偿债务,另外就是我在起诉时你在外边边有大量被诉案件或者被执行案件,那么可以认定也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同时还有一个变化,新法和9民纪要的变化,不仅仅h是前提和情形发生变化,另外变化的是要求加速到期的主体是公司或者到期债权人,另外就是法律后果不同,九民纪要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不清偿的债权人的债务在加速到期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换言之是股东对于债权人直承担补充责任,而新法的454条,是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是不是归入权,而是由债权人或者公司要求股东将出资交给公司然后债权人再想公司主张债权;另外一种观点是债权人还可知直接向股东债,后一种观点是引用了关注民法典第537条的规定,537条的规定是如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的成立,那么就是债务人的相对人可以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是谁,是公司,相对人是谁,是股东,债权人的法律基础j行使的代位权,股东向公司的债权人直接履行,在实践中有一些冲突,但是日后会有一个结果。

第四、催缴失权制度

新的制度,不是个完全性创始性的制度,是除名制度的2.0版本,05年公司法没有这个相关规定,不管是失权还是除名,最早的除名制度出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对于除名制度进行了很规范的概述,结合上海一中院宋于翔案例就是1%的股东干掉99%股东的案例模式对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完美的诠释。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就拿宋宇翔那个案子就是,恒旭公司抽逃了9900万,抽逃了全部出资,如果恒旭公司没有抽逃9800万,还留了100万,那么可以适用除名制度吗?从文字意义上不能用除名制度,这次就是把出名制度升级为失权制度,把相应的部分未出资,那么失去响应的股权部分。

操作的流程,场景是公司在存续期间,董事会首先对于公司的出资进行核查,董事会权利和地位的强化,董事会要喝核查股东出资义务,核查出资义务是董事的义务,是权利还是义务?后续未核查,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应该是易中义务。由公司进行催缴,董事会是内设的机构看,外化的主体是公司向外发出催缴通知,一旦发现不进行缴纳,由公司向股东进行催缴,一旦在公司规定的宽限期内股东还没有进行补缴,那么还是要回到董事会,由董事会决议进行失权的决定,这个以前不一样看,以前是股东会进行除名。当然还是由公司通知股东失权的结果,失权没制度的操作流程。是发出注主义,不是送达主义。对于失权的后果,条文中三个通道股权依法转让、减少注册资本、6个月内还没有完成,那么其他股东按照比例缴纳,但是先后顺序的吗?这个点是不是在公司章程中可以约定,失权出现减资问题,减资出现责任问题,因为失权制度出现减资,责任如何承担?失权的股份可以转让,转让主体是谁?转让的价格怎么进行?被宣告失权的股东那么是谁?不可能是实权的股东,董事会?公司?其他股东?失权后的救济?要在收到失权通知30天向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在实操中,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还是确认股东资格?

董事会宣告股东失权董事会的失权是否需要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需要的。

董事会的失权决议是否适用“洁手原则”,这是商事活动中重要的原则,我和张三李四开了个公司,形成一个董事会决议,宣告李四失权,李四说,你们都没有出资,为什么宣告我出资,适用洁手原则。我自己没有投出自的情况下,也不能宣告其他人失权。

催缴失权制度是未出资的情形,那么抽逃出资是否适用这个制度呢?举证是不是有所不同。可填加老师讲的那些。

这是我们讲的前端资本的流入,出资期限的变化,引入了5年出资到期制度,出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引入了股权和债权的出资方式,还有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包括催缴失权制度,实践到中或者理论界可以通过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保护债务人的权利可为什么还要5年的出资期限限制,强化出资到期加速到期制度,而不再硬性5年出资期限制度,有这样的讨论,为什么要对比05年公司法与4次审议稿和最终版本,不能只读一下266条,知其然知其所以然,背后的蕴含的背景和理论基础。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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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的流出

公司法立法中很多制度的建立是值得代价关注的,比如资本加速到期,催缴失权得制度,以及公司治理过程中,表决回避。

今天主要讲资本流出端的问题

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流出以及合同法上的资金的流出

资本流出减资、利润分贝和回购

资本的流入就是设立公司合法合规的将资本进入公司,是常态的皆大欢喜的事情

分红是好事情,但是也会存在分红过程总的异议、减资(不管是股东俄国人的财务状况还是公司的静音管理都不是常态的,那么公司回购股份,尤其是异议股东会回购往往产生了争议。有限公司的特点就是相对封闭的人和性,张三要转让股权,我有优先购买权,核心目的就是为了可维护相对封闭的人和性。封闭资本的流出相对困难,股东的退出就比较困难,股权装让、解散、回购是股东的退出。

利润分配的变化,有几个细微的点的变化,没有体系性变化,新公司法比较分散,集中起来就是:删除了资本公积不能弥补亏损的规定,在财务角度的学习中,93年公司法颁布没有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的这样的规定,后来资本市场出现很多造假行为,后来说就规定资本公积金不能弥补亏损。新公司法对于资本公积是否弥补亏损的规定,也不是不能弥补,而是有先后弥补顺序的。董事会在股东会做出决议之日起6个月内要进行利润分配,增加了实操性,由董事会进行实时。 司法解释5说的是在一年内实施分配,增加了法律后果,违规分红,股东要返还分红,并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和富有责任的董监高要承担赔偿责任。两个点现行公司法中有的,有限公司按照实缴公司分配,全体股东可以作除外约定,股份公司按照首股份比例,章程规定的个除外。有限公司是表决权是按照i认缴比例享受的,但是分红和增资优先权是按照实缴比例进行的,剩余资产分配是要股东会做出决定以,无利不分。是要股东会作出决议后,就形成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在股东会做出觉以前,司法是不应该去强硬介入公司的利润分贝,只有特定情形下享有在控股股东不当的利用股权的优势不进行分配而给自己比如高工资,用其他方式实施 了类分红的行为,富裕了其他股东在没有决议前的分红诉权。

减资问题

05年公司法减资 没有特别细致的而规定 ,只是对于流程哟规定,而对于表决比例责任承担没有规定。股东会减资要有股东会的议事规则,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若出现了瑕疵减资,责任由谁承担。第三点就是当镜子长小于主责资本时候,就是有一个形式减资的我呢提,于我们说的实质减资还是有区别的。现行法177条,就是由股权三分之二也同意即可。那么减资啊分为同比减资和非同比减资,非同比减资又叫定向减资两个人各出500万,为一个人减资,另外就是大家都i剪子,上次在增资时也说了公司同持股比例减资要三分之二同意,但是对于非同比例持股减资要经过啊前提股东同意,这是在实务中达成了共识。上海一中院的案子,裁判要旨就是减资分为同比和非同比减资,如果非同比减资后就会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比例,若但三分之二的通过机会导致控股股东或者资本多数绝的滥用,所以在非同比例减资的情况下要经过全体股东同意。

瑕疵减资的责任,177条,股东要通知和公告,因为工商部门只要公告,不要通知的证明,九城以上的公司仅仅公告,并不通知,所以很多债权人事后才知道债务人公司已经减资了,于是债权人要求瑕疵减资的责任,那么现行公司法对于瑕疵减资的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务中的通识是比照抽逃出资。如果1000万的公司我减资了,减了500万,我和其他股东做了约定那么债权人会他跳出来要求我在剪子范围内公司不能清偿渣权人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张三李四作为我当时剪子的共同参与者,对于我这补充赔偿责任承担来带责任。前提条件是公司有不能清偿的债务,同时减资股东在减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其他股东承担了连带责任。但是减资与抽逃出资毕竟不是一回事,减资是合法行为,是故宫根据自身以及公司经营情况选择的合法行为,而抽逃出资是违法行为,如果简单的适用抽逃主责资本金的法律后果是否合适需要思考。比如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有的法院认为他们共同签发了减资协议,是共同的侵权行为,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减资过程中,公司法的一个重要规则是内外有别,对于公司债权人来说我的减资行为以及就减资的合意行为是对于合法债券的侵害,是共同侵权的行为,而对于内部来说是一个减资的而合法程序,他们二位签订减资协议也是合法的一个商业判断。我作为减资股东,张三对于我的连带责任有无追偿已经按什么比例追偿?

通知债权人,公告不能替代通知,对于债权人是通知加公告。不仅限于借款关系,哪怕有一个预付款,也形成了应收应付关系。对于减资债权人做广义的理解,哪怕是潜在的而债权人,比如有了交易行为,但是没有形成确定的应付数额,交易行为发生在减资行为之前,逻辑基础是交易相对方是基于在行为时你所公示的注册资本金的信赖,因为你没有通知他丧失了要求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机会了,所以你要承担【赔偿责任。5年最长期限,减资中操作是非常繁琐的,通知债权人是非常重要的环节,而且往往造成后后端的纠纷。

新公司法的变化,66条是同比例话的减资,三分之二的决议通过就可以了,非同比例减资是在224条,同比是常态,非同比是例外外,19年开始修改,我觉得与5年出资期限和这条一样重要,前三高中只有同比例减资,正式稿有非同比例减资。

回购制度:制度都是体系化的规定。公司线下对于回购有两类,一是普通的回购,另外就是异议股东的回购。现行是142条,新的是162条,股份公司不得回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6种情况的除外。有限公司回购是没有的。有限公司异议股东的回购权,公司应分红不分红,为什么有差异?有限责任公司相对的封闭人和性,导致推出困难,创设了异议股东大哥回购权,我、张三、李四,李四不想在经营了,而李四和我想经营,法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是公司解散的一个是由,我们超过80%的股权,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延长经营期限,公司你发创制了异议股东回购权,那么李四投了反对票可与i要求目标公司对他持有的股份可以提出回购权。新法有个比较重大的变化,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161条对于非公开发行类的股份公司增设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解决了相对封闭的人和性,仅限于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立足于中国国情,数量庞大的相对封闭的股份公司,除了上市公司外,存在的还是有限公司和非公开的股份公司。89条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小股东可以用脚投票,实施回购请求权。

股份公司是原则禁止,例外允许。异议股东回购和一般的回购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回购的股权怎么办?转让或者注销/失权制度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怎么运用, 主体是谁?有无先后顺序。

股份公司有回购权,有限公司有无回购权,法律上是没有规定的,但是实操是有的,在哪里有,在公司章程中。章程中强调股东意思自治。比如人走股留,张三是核心员工,你走了但是股份要留下,这个在章程里明确规定。回购是特定情形下的而转让,法定情形除外,那么在章程中约定转让和受让的主体,和转让的计价。

资本流出的特例,简易u合并和简易减资

建议减资是形式的减资,股东承诺

资本的流出  合同方式

不得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不是红险,比如同业竞争是红线,但是关联交易不是红线。关联交易核心要求是价值公允,诚信公正和信息公开。

目标公司担保,公司法第16跳的规定,是小流星强制性条款,已经有定论了,违反了法律v后果,9民籍要和相关实务是规定公司对外但必须经过内部的决议,相对人要看章,要看人,要看公司章程和公司决议,否则是影响效力的。

财务资助问题,原则上禁止财务资助,但是员工持股嘉华开了一个小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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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缩短出资期限的决议比例

参见2021年最高院公报案例“姚锦城与宏达(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裁判要旨: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除外,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新公司法,法定事由,不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2/3以上多数就可以了

2.减少注册资本的合规流程

对已知债权人,公司必须书面通知,并且公告;只有对于无法通知到或公司尚不知晓的债权人,才可采取公告方式通知。

公司债权人,广义,法律上付款关系

减资过程出现法律责任会依照抽逃出资给与惩罚

瑕疵减资

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外部债权人利益

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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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培龙:新《公司法》修订的变化趋势与企业合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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