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记,后续如何税务规划
标记,后续如何税务规划
2016年101号
2014年116号
2011年34号文件,
财税2016年1011号文件
反避税手段
1.香港公司看空,认为香港公司是空壳,实际在转让中国公司
2/64号公告,实际管理在境内的
把境外的被转让方,定义为居民企业
找企业
1、甲企业全控乙——丙(企业),甲缴税,扣缴义务人是丙
2、甲企业全控乙——丙(个人),甲缴税,扣缴义务人是甲(自己申报)
3、甲(甲个人持股乙企业)——丙(企业),甲缴税,扣缴义务人是丙
4、甲(甲个人持股乙企业)——丙(个人),缴税人缴纳,或者合同约定
建议:
个人转个人,被转让方企业代扣,签订一个协议,企业代为缴纳税款(是一种债权合同,个人签企业的税款)
税务机关看工商变更时间,不看股东变更
个人转股份 只要达成协议就产生纳税义务
企业转股份 180年内缴纳,超过一天,从股权转让协议开始的时候万分之5,开始计算 滞纳金
纳税地点;
企业转让股权在转让放企业所在地纳税
个人转让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纳
最高法2009年5号 法司高30%低于30%,江苏,河南除外标准10%
财税2016年101号文,完成投资不用缴税,之后再转让时候缴税
2014年116号公告 分5年缴纳
2016年62号公告评估价格不合理,要进行调整
2019年74号公告,无偿赠送房地产,处理一样
第3点
对纳税人(再转让人)最不利
列类
王五(500万)→张三(1000)→我(免费)→李四(2000万)
a。实际取得成本 张三500万
b.计税成本,转让价格500万税务不认可,认为1000万 所以计税成本是1000万
财税2016 第101号文 股权投资 递延至股权转让时交税,此时股权估值高的,对自己最有利。
利用该税收优惠,且未来不发生转让的情况下,可以将技术入股的估值估高,可以在税前摊销扣除费用,企业所得税就少了。
财税2016年62号公告 如果入股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财税2019年74号公告 个人无偿赠予房产 与股权赠予是类似的
股权之间让 居民企业可以先发红,“分红再转让“”
或者采取撤资方式(撤资其中分红部分居民企业免税)
股权退出 第一步搞清楚是自然人股东还是法人股东
第二步 非常熟悉资本利得的取得以及资本股息红利收益的取得,在我国的税收规定。企业之间就能免税,反之个人不能免税。
第三步 如果是股东是企业,先分红,再转让。这家被投资企业死活不肯分红,用撤资形式,
1、公司法
2、企业所得税法
3、个人所得税法
4、国税2010年79号文
5、国税2014年67号文
节税媒介:中间层的公司
不超过5年期限内:在优惠政策期间,收入确认越多越好,提前交税;正常企业25%,那就分5年交。
股权交易税收筹划思路
1股权退出模式
居民企业之间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
不同的股权退出方式带来的税负不同
【财税2011年34号】
1、搞清楚股东的性质
自然人还是法人
2、熟悉资本利得的取得和资本股息红利分配的取得相关的税收规定是怎么样的
如果是企业,给2个建议:如果被投资方会很红,要先分红再转让;被投资企业死活不分红,千万不要转让,用股权撤资的形式
股权的间接转让
中国税务机关有2个手段来征税,反避税策略
1、把香港公司看空,认为香港公司是个空客公司,看起来在转让香港公司,实际上在转让中国公司【看空中间层公司】
2、把香港公司看成是居民企业: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把境外的被转让方(香港公司)定位为居民企业。
重点行业、企业的税务稽查:外贸、石油、出口、生物医药
境内高净值居民个人有大量的股权转让流入
特殊情形:
股权代持行为是一种不规范的股权持有行为,因为股权代持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涉税风险(如:弥补亏损),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项投资。股权转让所得要和其他收益合并交税,不能单独交税
找企业:
甲——乙 100%
甲企业转给丙企业(甲企业纳税人交税,丙企业扣缴义务人)
甲企业转给丙个人(甲企业纳税人交税,甲企业自己申报纳税)
甲个人转给丙企业(甲个人纳税人交税,丙企业扣缴义务人)
甲个人转给丙个人(甲企个人纳税人交税,或合同约定)
税局三种操作方式,第三种用的最多
合同上约定哪一方交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股权转让协议需要书面合同吗?不需要,有意思表示就行
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以股东名册为主还是工商变更?工商
做完工商后,涉及审批怎么办,交不交税?不知道。税局认为要,法律认为还合同还未生效,要和税局沟通。
个人转让股权的纳税时点比企业转股的要求更严格。
能不能拖延工商变更登记来递延纳税?分情况。问企业转让还是个人转让;个人转让,股权协议生效就产生了纳税义务;企业转让,税局默认要在180天内完成变更,超过180 天还没有完成工商变更,税局会认为在协议生效时就产生纳税义务,要交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地点——找企业
企业转让股权在转让方所在地
个人转让股权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要点:
交所得税,不交增值税
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转让成本
1、在转让股权时担心税务机关说价格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74条的司法解释 法释2009年5号】可以来解释;但2个地方除外:江苏、河南,标准时10%。
2、股权转让时承债式转让。会把承债的部分加入成本
股权转让成本
股权成本(原值)确认难点
投资额超标:
投资额1000万,300万进注册资本,700万进资本公积,成本=1000万
非货币资产不合理估值入股
股权多估值的,未来能不能作为成本扣除?不确定。有权进行核定
【财税2016年101号文】
甲:用1500万股权(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乙公司,增值1500万,*25%交税,税务允许分5年交税,每年交300*25%=75万的税;甲公司投资时点不用交税,转让股权时一起交税。
不转让的时候,增值部分可以不交税
【财税2016年62号公告】
原始凭证无法提供
初始无偿受赠:
【财税2019年74号公告】
作业:看无偿赠送房地产。处理模式类似
第三条,对股权再转让方(纳税人)最不利,不能适用
股权计税成本:转让方取得股权时 税务机关核定的价格
实际取得成本:转让方取得股权时实际付的钱
股权转让收入
货币性资产
非货币型资产
盈利补偿款=对赌
税务机关只看股权收入本身,最直接那层,不会看对赌协助中的约定,
比如股权转让收入时5亿,对赌协议规定没有完成指标要退还1亿,如果没完成指标,实际收入4亿,但税务机关征收看5亿,不看4亿,;同样的违约金也要交税。
税务机关核定方式:最认可评估,可以降低风险
企业转股收入确定:
评估价值法:
问题:
1、评估机构是谁找的?一般来说是转让方(卖方)找的。2、税务机关指定一家评估机构,能不能拒绝?要说:我已经找好税务机关在评估了,不能说计划找。3、存在买方找评估机构?有,比如:国有资产去买股权,国有资产的特点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例如:受让方(买方)国有企业甲,转让方(卖方)乙,甲购买乙的股权,甲与乙谈的价格是5亿,如果买方甲去找评估机构,评估价格是高于5亿还是低于5亿?肯定是高于5亿。比如评估价10亿,就是说国有企业甲用5亿元买了乙企业价值10亿元的股权。请问:乙按照什么基础交税?税务机关认可评估机构的评估价10亿元,只收到了5亿元,却要按照10亿交税,该怎么办?乙找评估机构重新评,评成5亿,与谈的价格一致。
注意2份评估报告不要放在一起。把价格高的评估报告藏起来。
评估价值法有4种,请问1、税务机关能不能对评估方法质疑?不可以。2、税务机关能不能对结果进行反对?不可以。但是税务机关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价格明显不合理,可以要求企业调整。
净资产调整法:
可以按照这个方法定股权价值,税务局认可。适合账做得很全的公司
问:评估价值法好还是净资产调整法好?
评估:税务机关认可这个方法(没说认可结果);出评估费;
净资产:税务机关不一定认;自己的财务、律师能算;
购入成本法:部分地区适用,采用核定征收的企业 账不全的 税务机关用 挺多的
个人转股:
与企业最大的区别是:税务机关没法强迫个人去找评估机构
会增值的资产超过20%,“可参照”...应该做
预期收益法:【可操作的具体方案】
看地区的,跟税务说:要有依据,说海南省XX文是这么操作的。
其他合理方式:
企业转让股权的收入:评估时候要注意的点;
个人股权转让:净资产法;重要资产的比重大要评估
一般股权转让:
资本交易中必须考虑两方
所得税
转让方:
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25%,高新技术企业的实际税负15% ,小微企业的最低税负5%(小微企业也可以做股权投资,转让股权的实际税负5%)——税务筹划的时候不要站在静态的角度,要考虑企业的税负是怎么样的,有没有低于25%。
受让方:再转让股权时需要交税
从整体角度来看,做股权筹划时需要技巧,注意税负转嫁
股权转让所得——净额
为什么企业转让股权不能扣合理税费,因为企业在交企业所得税时已经包含在成本费用中扣除,不能重复扣税
也不能扣除可能分配的金额
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税2010年79号文》《国税2014年67号文》
《》
合伙企业份额的转让
参考:《国税2015年7号文》
某些地区参照适用:
宁波等地将非企业主体转让份额纳入股权转让征管
江浙沪一带、北京、深圳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转让合伙份额的处理方式是:理解成公司经营所得或个人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