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查小前提
再大前提
结论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利益衡量
先查小前提
再大前提
结论
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利益衡量
利益衡量
要善于利用情感因素激发法官的正义感
如果能够获得法官认可是事半功倍的
如果法官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获得法官支持,法官可能在裁判时会帮你想到
但有些理由用的比较烂,如国有资产流失,后续案件的影响
如何与法官沟通
态度:互相尊重、互相理解
专业:有理有据、条理清晰
积极配合:给法官留下好印象
察言观色:从与法官的交流中,听出玄外之音(比如法官纠结的点,可以在后续工作中对纠结点加大力度)
答疑解惑:解释法官疑虑和顾虑(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包括很多背景情况,在法官需要了解时帮助)、补充案件背景(尤其是条款不清晰时,补充案件助)、及时澄清
适用法律正确
是否已失效或尚未生效
是否违反法律溯及力
是否于案件性质相符
是否明显违背立法原意
是否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是否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与法律规定或约定不符
只找法条不够,最新裁判理念,判例学习也很重要
找一个案例
发现案件事实
是否还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
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是伪造的
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未经质证
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原审法院是否未调查
据以作出原裁判的文书,是否被撤销或者变更
梳理案件事实的绝招
时间轴,可视化提炼zong
三大法宝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的王侯——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
三段论推理
大前提
小前提
结论
判决书的思维方式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小前提(本院查明张三欠债)大前提(依据欠债还钱的法律规定)推论(判决如下:张三应该还钱)
疑难复杂案件中的思维
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不一致
法官运用自由心证,一审判决给了结果,二审改判,二审罗列了很多质疑点后改判,但论述不充分,但他运用了自由心证制度或内心确信制度,也就是他通过内心的理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涉及证据取舍问题,很多时候需要考虑是否有助于帮助法官形成内心确信。
事实问题的审理,再审案件能够翻盘胜诉,很多在于原审没有查明事实或查明事实有问题。或者再审提交了新证据,或者是对于原审已经提交了证据,再审法官运用了自由心证,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案件得以改判。
还有很多案件的复杂在于错综复杂的的法律关系,法官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法律适用难题。
法官面临的难题:法律的更新,法律规定的冲突,有些问题的空白,法律存在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在没有调整之前如何适用。
法官的心:裁判中的利益衡量的问题
查明事实-利益衡量-法律依据
再审申请三重门
1、再审受理阶段(形式审查)
6个月或应对之知道之日起6个月
接受委托时先判断时效问题,第二个在做案件准备工作期间切记不要超过6个月。有些客户犹犹豫豫,切记提醒客户不要超过时间。
管辖范围:总部+6个巡回法庭
最高院的可以向最高院递交再审材料。有些高院是不接收再审材料,有些是接收的,所以要根据地域情况,先了解清楚。
再审申请书,要指明原审判决是违反了规定的哪一项,非常考功夫,是敲门砖,要写好。
有些申请书表达非常详细,但不符合格式。再审申请书,必须明确指出二百条第几项,具体情形包括哪些,符合第几项情形有哪些等等。
处理再审申请书外,有些法院要求看原件收复印件。
证据,有新证据要做证据说明,有些会要求制作电子版。
巡回法庭的受案范围:
民商事二审案件
民商事再审案件
不服巡回法庭二审生效裁判的再审申请案件、环境资源类的案件,由最高院本部受理。
2、再审审查阶段
审查方式:径行裁定 阅卷审查 询问当事人
最高院有些是径行裁定,进入的可能性不高;
如果争取到听证的机会,后续还是比较有机会的;
不是所有的高院对再审申请案件都进行庭询,广东高院一般都还是会给当事人庭询陈述的机会;因为二审判决一般不会有过于明显的错误,看起来还是很有道理,很少存在一眼就看到的错误。但是开庭后,双方当事人陈述一些背景情况后,可能存在改变观点的机会。
审查标准的问题:
审查标准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再审法官既要维护既判力,又要纠正错误。如果只是一点瑕疵,进入后还是维持结果,正常来说是不会让它进入再审。
当然如果有明显错误,那还是要进入再审程序。
既要保护合法程序,又要减少诉累。
再审审查期间是3个月,但快到期也会延长审限。
审查标准:裁定驳回、裁定再审(提审(改判可能性高)、指令再审(结果不好说))、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裁定终结再审审查程序。
第三重门
生效判决是一审程序作出的按一审程序审理,是二审程序作出的按二审程序审理。
审理期限6个月
改判标准:
适度从严+自由裁量范围内不改判(不能因为观念不同而改判)
改判案件在shen p
可以做笔记吗,
1.利益衡量:
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公序良俗。
2.态度: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专业:有理有据、条理清晰。
1.失效与否;是否违反法律溯及力;是否与案件性质不符;是否违反立法原意;是否举证责任分配不当;
1.新证据;基本事实证据支撑;主要事实为伪造;主要事实未经过质证;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调查;做出原裁判文书,是否撤销或变更。
2.
1.事实认定(自由心证);法律适用;利益衡量;
一、再审申请(形式审查)
1.再审期限:6个月(知道或应当知道)
2.管辖范围:总部+6个巡回法庭 部分审院不接再审材料
3.所需材料:再审申请书+原审文书(需要原件)+证据+委托手续
4.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死刑复核、国家赔偿、执行案件、最高院抗诉由本部处理。
5.不服巡回法庭一审、二审裁判;环境;矿属资源确权案件均由最高院本部受理。
二、再审审查阶段
1.审查方式:径行裁定 阅卷审查 询问当事人
2.审查标准:法定事由审查+全面审查
3.审查期限:3个月(快到期会延长审限)
三、再审审理阶段
1.审理程序:一审程序或二审程序
2.审理期限:6个月
3.改判标准:适度从严+自由裁量范围内不改判。
1.法院重审
(1)本院院长提名,审委会决定。
(2)上级法院提审,指令再审或提审。
1.申请检查监督
当事人;案外人控告;依职权发现。
2.提起期限:
(1)再审申请被驳回(2)确有错误(3)逾期未审查
3.检查监督的特别性
(1)再审审查期间,检察院可以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审查再审申请,鉴定、勘验不予允许。
(2)可以调查取证
1.谁可以提起再审
原告、被告、有独三(有无对第三人不利的影响——判令、事实认定和本院认为);生效文书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民诉司法解释》第375条)
2.生效文书当事人的债权受让人(不可以)
3.案外人(处理结果与法律上有利害关系+执行异议标的异议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案外人再审不共存。
民事诉讼法227条
4.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直接再审
《民事诉讼法》200条(八)项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22条
被遗漏的一审判决生效判决再审(按照一审判决处理,再审可以上诉)
被遗漏的二审判决生效判决(调解或重审)
(1)上级法院;本级法院(双方公民或人数众多);材料向谁提交、份数也不一样(原审判决生效时间;)
(2)
2018年四巡:
(1)本院提审5%;指令再审10%;驳回和撤诉85%。进入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