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或者地区审核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恶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仅在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
1-产品专利:
2-方法专利:
专利: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或者地区审核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恶时间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权仅在该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管辖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约束力;
1-产品专利:
2-方法专利:
资质拍照
增值电信类拍照
文化内容类
涉网类
不需要拍照的:
纯粹的算法许可使用、纯粹的数据处理分析、数据抓取、数据标注、数据清洗等
牌照:
一、增值电信类
1、传统数据中心业务
资质: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1)概念:互联网数据中心(IDC)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IDC业务经营者应提供机房及相应配套设施,并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例如:
出租机房、机柜、服务器的全套场地和硬件服务;
出租机房、机柜,客户自购服务器入驻
(2)申请要求:人员、资金、场地、设施、100万元(省内,通信管理局)/1000万元(跨省、工信部)的注册资本
需要进行包括机房运行安全系统评测(机房选址、耐火/抗震等级、安全防范系统)、信息安全管理系统在内的测评,且该等评测需要现场实地进行(《IDC、ISP、CDN评测培训材料》、《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培训材料》)
(3)外资准入要求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政府承诺开放的的增值电信服务为: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在线信息和数据检索、电子数据交换、增值传真服务(包括储存和发送、储存和检索)编程和规程转换、在线信息和/或数据处理(包括交易处理)
IDC业务不属于中国入世承诺一般性开放的电信业务、因此目前没有一般性的对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外资经营者开放申请
根据《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2020)《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2020)(即‘CEPA政策’),IDC业务对符合资质要求的港澳经营者开放,但港澳经营者在从事该业务的中国境内电信业务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0%,并且港澳经营者在申请资质时需要证明自身在港澳地区具有类似业务的运营经验。
2、类“PaaS”的基础云服务
资质:B11类-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加注互联网资源协作)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云服务粗略分为三种:IaaS(服务架构,比如传统数据中心)、PaaS(平台即服务)、SaaS(服务型软件)
(1)概念:
典型形态:
数据存储服务或软件研发平台
供用户实施开发活动的平台环境和能力(包括软件开发测试、能力调用、部署运行等)
平台经济的政府态度:从包容审慎到科学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