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是一种司法理念、是一条司法规律、是一条历史经验、是一套司法制度,就是一切为了审批,一切围绕审批,一切浮华审批,一切经过审判,一切服从审判
2.什么是庭审实质化。包括程序实质化、诉权实质化和结果实质化等,包括一是用作定案的证据示证认证在法庭,二是用作定罪量刑的事实查明在法庭,三是诉辩权利行使在法庭,四是诉辩争议解决在法庭,五是诉讼结果形成在法庭,六是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的实质审查和是否采纳决定在法庭等等
3.什么是检察为主导。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启动者,是事实证据的提供者,是实体处理的建议者,是认罪认罚的促进者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关系。一是分工关系,三机关、控辩审既要分头做,又要共同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二是配合关系,做好自己的事情就是配合,不给其他机关和当事人添麻烦就是配合,三是制约关系,建立健全“两个提前介入”制度,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审查人员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程序
(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不够长犯罪或者不应该处罚的处理
第一种观点是辩护律师服从说。认为认罪认罚就是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既然被追诉人自己都认了,就应当服从被追诉人的意志;第二种观点是分别说,辩护律师是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是一种被追诉人的说法进行辩护,故仍可自己独立发布观点和见解;第三种观点是区别对待说,对被追诉人不利的不可另说,对被追诉人有利的可以分别说;第四种观点是退出辩护说,既然二者之间发生了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解除委托关系,拒绝为被追诉人辩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基本赞同区别对待说:一要看法律是否有规定,二要辩证地看待什么是对被告人有利,三要看被追诉人是否解除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