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云腾教授:认罪认罚课—精讲从宽制度的理解与应用

1.什么是以审判为中心。是一种司法理念、是一条司法规律、是一条历史经验、是一套司法制度,就是一切为了审批,一切围绕审批,一切浮华审批,一切经过审判,一切服从审判

2.什么是庭审实质化。包括程序实质化、诉权实质化和结果实质化等,包括一是用作定案的证据示证认证在法庭,二是用作定罪量刑的事实查明在法庭,三是诉辩权利行使在法庭,四是诉辩争议解决在法庭,五是诉讼结果形成在法庭,六是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的实质审查和是否采纳决定在法庭等等

3.什么是检察为主导。检察机关是刑事诉讼的启动者,是事实证据的提供者,是实体处理的建议者,是认罪认罚的促进者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以审判为中心、庭审实质化的关系。一是分工关系,三机关、控辩审既要分头做,又要共同做好认罪认罚从宽工作,二是配合关系,做好自己的事情就是配合,不给其他机关和当事人添麻烦就是配合,三是制约关系,建立健全“两个提前介入”制度,检察人员提前介入侦查程序,审查人员提前介入审查起诉程序

(六)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辩护人认为不够长犯罪或者不应该处罚的处理

第一种观点是辩护律师服从说。认为认罪认罚就是被追诉人的认罪认罚,既然被追诉人自己都认了,就应当服从被追诉人的意志;第二种观点是分别说,辩护律师是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辩护,不是一种被追诉人的说法进行辩护,故仍可自己独立发布观点和见解;第三种观点是区别对待说,对被追诉人不利的不可另说,对被追诉人有利的可以分别说;第四种观点是退出辩护说,既然二者之间发生了冲突,最好的解决办法是解除委托关系,拒绝为被追诉人辩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基本赞同区别对待说:一要看法律是否有规定,二要辩证地看待什么是对被告人有利,三要看被追诉人是否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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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充分发挥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支持、配合作用。首先要精准地发挥刑法的安抚功能、其次要体现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三是鼓励被害人积极主动参与协商程序与和解程序、四要善于激发被害人的宽容情怀

3.充分发挥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处理中的替代作用。1为什么要设立值班律师制度?为了解决刑事辩护律师不足,顺利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值班律师可以全程参与、实质参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过程,发挥重要作用,值班律师制度不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配套机制,也是律师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控辩协商问题

1.关于谁与谁协商问题。办案人员与被追诉人直接协商的利与弊;二是办案人员与辩护人间接协商的利与弊?三是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分别与被追诉人、被害人协商的利与弊;四是由辩护律师先与被追诉人和被害人进行协商,取得这两方的授权,然后由律师代表双方进行协商的利与弊;最后认罪认罚沟通协商的发展方向,是将沟通协商入法入司法解释入指导性案例

2.关于如何进行协商问题。有备协商、平等协商、实质协商、规范协商、说理协商、互补协商、划清宣示政策陈说利害性协商的界限、聚焦量刑协商这个关键环节(罪名不能协商)

(三)如何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配套机制

一是可否创设相对较大的量刑协商空间

二是不断完善量刑规范化意见,为司法人员提供更加精准的量刑依据

三是强化认罪认罚案件法律帮助的全覆盖工作

定罪量刑主要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问题,主要是犯罪性质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三方面的情节决定犯罪前(累犯、前科、一贯表现)、之中情节(主犯、手段、从犯、后果、时间、地点)、犯罪之后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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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操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运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操作。

启动程序,如何发挥作用,程序操作配合,有问题值得关注,规范问题

决定权在办案机关,被追诉方也可以主动表明、辩护人也可以促进认罪认罚工作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了解制度的法律后果后可以积极主动明确表达意愿,并向侦查机关提出从宽处理要求,要求记录在案附卷移送,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工作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已经认罪认罚的,辩护人就罪名和刑罚与办案机关沟通协商,定罪量刑,不认的也应当了解原因,检察院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是消极等待的客体。辩护人要查阅是否有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注意认罪的时间和内容,涉及是否自首、坦白等法定从宽情节,越早作出的表示对定罪量刑越有利,被告人原始性、主动性、稳定性、彻底性等情节都是值得关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沟通协商的依据,辩护人应当注意具体细节和情节,在司法机关越来越强调精准司法,“实现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新时代,全面准确把握被追诉人的情节和细节十分重要,当然主体、启动主体、能动主体和重要的参与者,其作用大实践中有重要拓展空间。

律师调查了解起因、案情严重性(报警没有离开现场等待,属于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罚属于自首)、被害人愿意和解接受赔偿、多次组织沟通协商、真诚向被害人道歉赔偿损失予以谅解,主动向司法机关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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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词

实体的从宽程序的从简

(一)关于认罪的界定。四要素:自愿、如实,至少承认主要是谁,可以辩解但同意控方意见,全案认罪而不是部分认罪。关于认罪的程序,权利告知、认罪教育、认罪宣传。对于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审查。认罪中的问题,三种观点:一是主动认罪与被动认罪说,二是认事实不认罪,三是既认罪又认事,四是精确认罪说。认罪对于被告人就是带罪之身,有罚的奖励,对认罪的判断不能只看记录和公安的情况说明要看一系列的事实和证据,要判断认罪不仅是意思表示、不仅是态度不仅是语言是行为,是一系列的行为发现是真认罪。真诚认罪如实供述,认事不认罪,认罪是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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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坦白从轻”与“刑事和解”阶段(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到十八界四中全会)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8》将“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作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坦白从宽”便从过去的政策宣示明确为一项刑法制度,2012年全国人大修改刑事诉讼法,这个程序的适用条件是:三年以下的故意犯罪或者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且被告人所犯的必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罪名,必须是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被告人不得是累犯等;6一个案例引发一项司法改革--从葛兰素史克公司犯罪案到写入十八界四中全会,葛兰素史克公司被判处30亿罚金,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开出的最大罚单,5名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价值是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对公司有利、对国家有利(获得大笔罚金)坏事变成好事的样板,由一个案例推动;7立法部署试点阶段(从2016年开始试点到2018年刑诉法修改)在简易程序中再改出一个速裁程序,十八大以后刑事司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2014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法、检在北京等18个地区的50多家法院和检察院,对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和单处罚金的刑事案件开展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同年8月22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的办法》;8“三年媳妇熬成婆”-认罪认罚从款制度入法并付诸实施阶段,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主要目的就是将两年多来被试点实践证明为科学有效的做法转化为相关法律规定,认罪认罚变成一种奖励措施。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总结我国司法实践基础上形成,从政策到法律规定,从实体法到程序,走出了一条中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在推进制度的改革之中,不是变速交易、认罪协商,是立足中国国情,在贯彻落实国家不同时期逐步形成的成果,体现文明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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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甚至更高

化解分歧促进实施

建议提出、讨论、通过、修改草案相关内容的讨论的工作,两高三部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

一历史发展问题,改革的前世今生

1、18届四中全会决定(完善而不是创立),司法政策在实践中早有存在,前世为八个阶段:1新民主注意革命阶段(1919年五四运动-1949年新中国成立)对认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最类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出现在《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马锡五的调解方式;2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阶段(1949年新中国成立-1996年刑诉法颁布)对认罪的犯罪分子给予从宽处理、对不认罪和抗拒改造的犯罪分子给予从严处理的方针政策,如1951年新中国第一个单行刑法《惩治镇压反革命》第14条;3“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阶段(1996年大修刑诉法-2006年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且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实行简审和快审,提供诉讼效率体现对被告人程序选择的尊重,开启了探索认罪认罚从款制度的程序法实践,1999年2月27日发布了《人民法院改革纲要1999-2003》可视为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前期探索,2003年3月13日,两高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创立了运用刑事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制度(简易、普通程序);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量刑规范化阶段(2006年宽严相济政策-2011年刑事案(八)及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量刑规范化”改革逐渐浮出水面。2006年中央正式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后,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刑事司法改革进入“快车道”,当时的改革重点就是量刑程序改革,在此之前,如江苏省姜堰市、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开始搞规范量刑、数字量刑等量刑改革,提出有幅度的量刑建议而不是精准的,现在是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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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干难点和争议问题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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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价值取向

两个和解  : 被告人和国家的和解;被告人和被害人和解

两个参与:   被追诉人和被告害人参与 ——人权保障价值、彰显司法民主价值

两个节约 :   :节约司法资源;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效率价值

两个减少:   减少国家的改造成本;减少犯罪分子承担刑事责任

化解两个风险   : 化解被告人报复被害人和社会的风险;化解被害人报复被告人和社会的风险——安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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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但是没有敢“协商”

2019年《意见》写进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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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坦白从宽——坦白从轻:从政策到制度  

2012刑诉修改  严重、动机恶劣的犯罪  不能走和解程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认罪认罚:葛兰素史克公司行贿案      认罪认罚——罚金30亿  5 高管被判缓

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   (一年以下)  

2016在简易程序 中改革出速裁程序(三年以下)

2018年,认罪认罚——基本原则   成为影响刑事诉讼程序和法律制度       奖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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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律师也可以接受认罪。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就要开始认罪认罚教育。认罪宣传很重要。在全国看守所反复播放认罪认罚宣传片。普遍教育比当面教育更好,配套措施做得好。认罪自愿性和真实性的审查:暴力威胁引诱违背意愿等。嫌疑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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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两审终审,有上诉权。检察机关提幅度型量刑建议,法院判幅度刑最高限,被告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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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没有限制(五个没有限制)?

一是鼓励的立法原意

二是罪名不宜限定

三是可能为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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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违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从历史开始。有依据,司法机关作出的规定。对适用罪名、办案机关、参与主体,诉讼阶段,诉讼程序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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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步走更科学。

律师与被告协商量刑问题。

律师与检察院协商量刑问题。

以检察为主导的理解。

刑事诉讼的发动者,强制措施的决定者,诉讼流程的把控者,事实证据的提供者,实体处理的建议者,认罪认罚的促进者,司法职权的行使者,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检察官是冤假错案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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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认罚,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2. 认罪认罚仅在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阶段具有实体从宽效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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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认罪四要素,一是自愿认罪;二是如实三是 供述,三是至少承认主要事实,认罪可以辩解但同意探访意见;四是全案认罪,而不是部分认罪;
  2. 对认罪的内涵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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