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发函发给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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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具主体:金融机构。

2、独立于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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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关系:

原:担保法5: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无效,另有约定除外。担保法司法解释2:主无效则担保无效。

2、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人责任不超过债务人责任。实践中超过的情形:(1)对担保人额外约定了违约金(2)担保责任大于原债务,如孳息。可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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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

关于担保的从属性。

效力上的从属性,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约定优先,但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即还是要遵循效力上的从属性,没有例外)

担保范围的从属性:担保人的责任不应超过债务人的责任。实践中针对担保人的责任专门约定了违约条款;而是约定的担保责任大于债务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基予担保的从属性,担保人主张仅在债务应当承担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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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登记在担保物权人名下

证券公司、信拖公司、律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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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修平:《民法典》担保制度的28个实务疑难应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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