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同:破产法实务重难点精讲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司法解释:破产债权仅限于实际损失(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和惩罚性的赔偿金都不算)

申报债权,申报的是什么债权?有些法院一概将此认定为共益债务,有失偏颇。因为可能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成本小于解除合同所产生的费用。

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背后原理可对应民法典中的不安抗辩权。

 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已履行完毕部分债权性质。待履行的合同是否具有分性。有争议:1、作为共益债务2、作为普通债权作者观点:原则上属于公益债。管理人有一定自主空间,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沉默合同

[展开全文]

清偿方式的组合化:

1、留债清偿--期限长(5-8年)

用新的债务方式替换之前的债务,实现之前债务清偿

2、以股抵债

3、信托受益权

信托受益权份额,整体上的以物抵债

4、特殊清偿安排

例如购物券、以物抵债(减少债务人现金清偿压力)

[展开全文]

王兆同-文章《如何让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展开全文]

账上财产非破产财产—融资租赁、仅享有占有权的

停止个别清偿—除非可使债务人受益的模式;

帐内+帐外=可分配资产 

[展开全文]

破产撤销权

1、“欺诈性清偿和交易”,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1条。

2、“个别清偿”,法律依据:第32条。但是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除外。

无论金融机构善意恶意,其利用对债务人银行账户的开支地位划扣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清偿其债务的,属于破产法第32条规定的“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行为”,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应当支持。

[展开全文]
 
王兆同:破产法实务重难点精讲
¥499.00
点击购买 开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