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点 骨骼 全面 根基 整体框架 要点覆盖
论据 肌肉
论点全面 论据充实
不留出对方易于攻破的契机
1.重点突出 有侧重点
没有重点会陷入盲目应对的被动防御式辩护
失去重点,逻辑混乱,陷入控方有意或无意的误导。自我迷失
直至主题,击中要害。
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相辅相成。
2.立论明确,针锋相对
鲜明的立论是说服力的前提
辩护词不能闪烁其词、顾左右而言他、模棱两可、
开门见山、直奔主题
侧重点和针对性是第一要义
立论不鲜明,辩点就难以突出,听者难得要义
针对性不强,无法实现辩论效果
一语中的、直击要害
没有观点的交叉就没有辩论
包庇罪:提供假证明
空喊口号,无的放矢,失去了辩护的意义
3.主体鲜明,贯彻始终
可以有所发挥,适当延展,但不能不着边际
万辩不离其宗
4.分析证据,辨析法理
辩护词的根基——证据和法律
辩护词的第一要务——反驳控方证据,深入分析和论证
有主有次,有繁有简
瑕疵或无效证据,逐一反驳
打破证据体系 细致入微
消极防控的辩护方式:打破控方证据
积极辩护:利用有利于被告的证据去对抗和破解控方证据
辨析法理——法律依据、法理依据
深厚的理论功底,对法治理念的融会贯通
适用法律的分歧和理念差异,法理层面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
司法理念和认识水平有关
有的放矢 简明扼要
5.逻辑严谨,层次分明
辩护词的魅力在于严谨而强劲的逻辑
逻辑是辩护词的灵魂,没有逻辑,辩护词就没有生命力,更不可能有雄辩的说服力。
缺乏坚守己见的力度
1.观点贯穿一致,不能相互冲突
2.内容层次分明,不能模糊不清
3.说理要环环相扣,不能相互脱节
4.论据要扎实可靠,做到无懈可击
观点和理由凌乱分散
1.自身表达混乱;2.被对方带入了混乱
形成闭环,环环相扣,相互印证
逻辑蕴含的内在动力:由简到繁、由浅入深、由远及近,由弱到强
论据是论点的基础,论据失守,观点自破
论据是为整体的观点服务的
逻辑的思维方式是分析和判断问题的方法论基础
运用逻辑的论证方式是赢得辩论的有力武器
6.以法为据,动之以情
要以法律规范为依据,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之内来论证天理与人情。
坚持法律规定不可动摇的原则,这正是法律无情的体现;而在此前提下对情理的深刻剖析,则正是法律有情的体现。
天理 国法 人情
刑法第36条
情理之辨不同于煽情式辩护,其底线不能超越法律
情理之辩建立在法律与证据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
7.态度诚恳,语气平和
辩护词的说服力来源于理由的充分,而不是态度强势
辩论是为了说理,不是为了输赢,斗气
辩护词的表达风格,与辩护词的目的密切相关
双方进入超乎理性的激辨竞技之中,使法庭成为失去辨别是非的环境基础
与口才相比,观点正确更重要。
态度诚恳、平和的辩论发言,更能引起法官的重视和思考。
坚持原则、不卑不亢(底线)
8.语言简练,惜字如金
语言简练,是任何文章都应该遵循的行文风格,辩护词更是如此。
呈现给法庭的语言和文字,每句话都应当是有价值的,都应当于案件的定罪量刑具有紧密的关联性。
精炼的文字更有分量
观点明确,表达清晰的辩护词才能吸引读者
论文并不兼具辩护词的要素,而辩护词则应当兼具论文的要素。
9.通俗易懂,深入浅出
法言法语
恰当 中肯 生动
生动形象 一语中的
法庭辩论的环境是对抗,是控辩双方在对抗的状态中当庭博弈,力图用本方的观点驳倒对方。在这种环境下,双方都面临三个方面需要应对的因素:
1.对方
2.法庭
3.旁听公众(不懂法,不了解案情)
语言艺术是辩护律师的基本功
10.首尾呼应,画龙点睛
辩护词以驳倒控方和说服法庭为目的,必须在论证的最后明确和重申自己的诉求,用简明的语言提炼出辩护理由的核心内容。
总结陈词的总结
收官之笔 强调观点,加深印象
言简意赅
辩护律师跳出案件,从宏观层面对案件处理提出建议。
将他人思维拉回主题,加深印象。
实务操作的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