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全:婚家房产纠纷40个实务疑难问题及应对指引

5.9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出资未被认定为借款的情况下,是否考虑父母的居住权问题?

要考虑:针对 803 号房屋,双方均认可购房首付款、税费等赛用均
系董嗰父母支付,上述出资未被认定为董心父母向双方的借款。应系董圆父母对于双方的共同赠与。应当明确的是,房屋价值
巨大,父母倾其一生积蓄出资为子女购房,通常与子女共同生活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并照顾孙辈,年老时由子女照顾自己,父母虽未登记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但对房屋仍有居住的利益,考
从公平角度衡量,803号房屋可归董心所有,还要考虑其父母的居住权益。

 

法院是否会认可后补借条?

这个在实践中又争议,不是说一定认可或者不认可,要综合整体案情进行评判。有的时候考虑角度不一样,法官判案思路也不一样。

比如一审判决:从公序良俗的角度不宜讲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理所当然的赠与。虽然父母在购房时给予资助是普遍现象,但这不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也非法律所倡导的价值取向。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子女度过困窘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

二审判决:从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认定法律关系。

首先看一下原告的述称是否具有合理性。

分析案件的事实是否符合常理。

 第三,本案存在一方为多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合理性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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