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离婚协议中约定登机再一方名下的房产归另一方所有,离婚后未及时变更所有权人,房屋被抵押如何处理?
作为权利方一定要及时形行使权利。
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是可以做转抵押的,但是抵押权人的利益也能得到保护,按照民法第406条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注意区分是否有恶意
案例十一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子女是否具有原告资格
同案不同判,判决理由如下。
认为不具有原告资格的:离婚协议的相对方并非第三人,所以是不适格的原告主体,即便离婚协议有效,但第三人也不能提起诉讼。
认为是适格的原告主体: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第三人作为案涉房屋的产权人有权直接提起诉讼。
案例十二: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屋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考虑:不动产登记与离婚协议书约定如果不一致,强制执行时要考虑哪些问题?
离婚协议排除强制执行所需的要件?
是否能排出强制执行,要从几个点去分析:
1、是否是为了逃避债务:从债务产生的时间与签订离婚协议的时间进行对比
2、案涉债权是否属于普通债权,会不会对当事人居住生存造成影响
3、为何没有及时行使过户的权利,是否有合理的理由,是否能排除系自身原因而未进行过户
4、延伸点:离婚协议的房屋这么分割是否有原因,如果是有利于提出异议这一方的,可以说明。比如该案中:系因男方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而离婚,女方拥有该房屋合法、合情、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