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
立案管辖为职能管辖,分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三机关之间职能上的分工
审判管辖分为普通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针对专门类型案件)
第19条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包括刑事诉讼法第308条,公安机关规程第14条,但要注意特殊的程序法,如海警机构办理刑事案件规程(告知罪名,目前查明的主要事实要告知辩护人,新规定的会对之前的有或多或少的突破和进步)。
公安内部的职能分工管辖,公安办案程序规定第25条,为了纠正违规,2020年9月1日的公安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14个局388个罪名,检立案侦查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司法规定14个罪名,三个前提,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中发现、针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缺一不可,要求提一级立案侦查
互涉案件管辖分工,公安办理刑事案件规程第29条、30、31,规则为如果涉及监委案件以监委调查优先(29条,留置最长6个月,如果监委留置的罪名没有了怎么办?)
阅卷,首先需要核查被告人、证人或其他言词证据的复制粘贴情况
不采纳案例库的裁判规则要在判决书中说明不采纳的理由
没有移送有利材料程序违法,要落实到诉讼目标、诉讼利益上来
法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酌定不起诉、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合规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