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砚: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裁判规则
课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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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邬砚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与裁判规则

厘清实际施工人认定的模糊边界

主讲人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

出版专著《规则重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路径总梳理》

一、实际施工人所涉主体认定规则

(一)《建工解释(一)》中实际施工人的主要类型

(二)多层转包或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三)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挂靠人

(四)《建工解释(一)》第43条所规定的发包人

二、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行使规则

(一)合法分包人是否享有《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权利?

(二)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是独立的请求权还是建立在承包人请求权基础上的请求权?

(三)实际施工人应否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付款条件的约束?

(四)承包人破产或工程款债权被查封,实际施工人是否依然有权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

(五)实际施工人先后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与第44条起诉是否构成一事二诉?

三、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承担

(一)发包人责任范围的双重限制

(二)发包人责任的具体责任形态

(三)发包人欠付金额的证明责任分配

四、实际施工人有无建工优先权之原则与例外

(一)原则: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工优先权

(二)实际施工人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主张工程款时,也不得主张建工优先权

(三)例外之一:实际施工人行使代位权时,可一并主张建工优先权

(四)例外之二:与发包人形成事实施工合同关系的挂靠人,享有建工优先权

五、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管辖规则

(一)存在三方主体、两重法律关系,如果某一法律关系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何确定纠纷解决程序?

(二)在承包人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情况下,如果约定了仲裁条款,如何确定纠纷解决程序?

六、实际施工人对外实施法律行为的责任承担

(一)实际施工人以本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

(二)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

★对表见代理的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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