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 工程质量纠纷司法处理原则

(二)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但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的。

案件:建民营学校,发现层高不符合设计要求,但是其他质量问题,经过鉴定,发现其他质量问题都是合格的。在施工方起诉发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抗辩,因层高不合格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所以,拒付工程价款。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是,层高确实不符合标准,没有达到施工图载明的层高。强度、安全性都符合。

整个费用超过了工程价款,划不来

法院最后认定,虽然层高没有达到要求,但具备使用功能和价值。可以,折价处理。

所以,工程质量纠纷除了司法上,还有事实上的认定。

如果没有经过竣工验收,就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瑕疵,比如:地面裂痕等质量问题。发包人再主张工程质量再拒绝接受价款的。承包人会认为因为已经交付适用,属于保修范围。应该视为,工程是合格的,只是些质量瑕疵,有些是发包人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不应当认为是质量问题,只能是质量瑕疵。发包人不得拒绝支付工程价款。

认定原则:

1、到底是质量问题还是保修问题。界限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之前的为质量问题。竣工验收后认为合格的,此后发生的问题,一般认定为保修范围。对承包人的法律后果不一样。如果是质量问题,则工程价款,首先对工程修复后再主张价款。如果是质量保修期的责任问题,承包人是可以主张工程价款,只是对工程履行一个保修义务。

对于,建设工程质量,未经过验收,如何认定是施工的问题还是保修的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第13条。未经过验收---但投入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拒付工程款的,一般法院不支持主张。例外,没有经过验收,投入使用,如果是对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可以主张抗辩。

案例: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制造电厂,在完工后,未经过验收就投入使用,后发包人在结算时,发现有些瑕疵,于是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主张按司法解释13条,擅自使用的,要承担后果。但是代理过程中,发现,工程抗震要求达不到设计要求,而这个要求属于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不符合就属于不能交付使用的工程。是因为主体结构问题引起的抗震达不到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即使使用,也要承担工程质量整改责任。

归纳:如果符合强制性标准,原则:1.认定是合格的,可以要钱。如果不符合强制标准,但是经过整改后符合的,仍有权要钱,只是责任人应对整改费用及整改期间造成合同相对方的损失承担责任。如果是整改后,仍然不合格的,无权要钱,工程也不能投入使用。

对于符合工程强制建设性标准,但不符合约定标准:1.工程质量合格,有权要钱,但是,要无偿整改到约定标准,对整改费用支付承担,赔偿期间损失。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2、如果整改后仍不符合约定标准,整改无意义,可按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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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见建设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类型

勘察质量纠纷

设计质量纠纷

施工质量纠纷

2、常见建设工程质量 纠纷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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