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经营负面清单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直接或变相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线下销售;
(5) 发放贷款;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 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等。
借款人禁止行为
(1) 同时通过多个p2p平台,或者通过变换项目名称、对项目内容进行非实质性变更等方式,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重复融资;
(2) 通过虚构融资项目、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形式的欺诈借款;
(3) 已发现p2p平台提供的服务中含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内容,仍进行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