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观点(原告可主张适用的观点):
原、被告经营模式的核心都在行争夺通过其提供的平台观看视频的网络用户数量,由于被告的“VST全聚合”软件聚合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多个视频网站内容;原被告在商业利益上此消彼长的关系,具有竞争关系。
行为正当性:
法院观点(原告观点):原告的经营模式,应当受到反法的保护;原告对于其视频内容采取了加密措施,不论是否有效,但己表明了其拒绝他人任意分享其视频内容的态度;被告破解原告密钥直接获取正片播放,客观上实现了免广告的目的,也符合被告主观追求;直接干预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