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问题
如何理解信托财产的“可转让性”?
要设立信托就是要让渡财产,探讨信托设立的效力问题就是要判断财产能不能转让,若不能转让则不能设立信托,有些金融创新产品将可转让性模糊化,导致司法部门在面对这类问题时比较审慎。
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终19号判决书
裁判规则: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是要求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即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在收益权信托中,第三人就基础财产享有回购权益与信托财产的确定属不同的法律问题,不当然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