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司伟法官《人民法院报》文章:实际出资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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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 有异议,不服,执行复议;
对 执行标的 有异议(案外人),驳回后,执行依据有问题,审判监督程序;执行依据无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责任。
实际股东+隐名持股+其他股东不反对:
实际股东的权利应得到保障和支持,可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九民纪要》偏向肯定说
最高法《执行异议之诉解释稿》30条:人民法院针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实施强制执行,案外人以其为实际出资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高院 多数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