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节 专利申请、审查预授权的实质条件
一、专利授权的实质条件
1、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
条件一:新颖性(新)
要求1:不属于现有技术
——《专利法》第22条第1款: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
——不属于现有技术: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不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1)书面公开
(2)使用公开
(3)口头公开
要求2:不存在抵触申请
《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要求3: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国展局注册或认可)上首次展出的
(2)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
【注意】上述三种情形发生之后的6个月是“宽限期”
条件二:创造性(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方法:由一个假定的人判断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
(1)掌握本领域的全部专业知识
(2)查阅了本领域国内外全部技术资料
(3)掌握本领域各种实验技能
(4)在此基础上具有一般创造发明能力
条件三:实用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无实用性的技术方案:
(1)不可稳定再现
(2)依赖于独一无二自然条件
(3)依赖实施者个人特定条件[疾病诊疗法]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条件
条件一:新颖性
不属于现有设计:《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
不存在抵触申请:《专利法》第23条第1款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产品种类对比
——限于相同或近似种类的产品
与现有设计对比
——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
——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识能力为准
条件二:区别性
《专利法》第23条第2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条件三:不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
改进他人专利技术形成的发明能否获得专利权?
——可以,因为专利法要推动技术进步
改进他人仍在保护期内的外观设计形成的外观设计能否获得专利权?
——不可以,因为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专利法对其保护程度较低,不希望仅把在先外观设计做一个改动就赋予一个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