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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平行进口:

2、先用权例外: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在申请日之前
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
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例外
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对专利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
4、科研和实验例外

二、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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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节 对专利权的限制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一)专利权用尽后的特定实施行为

平行进口,

专利法第69条,专利产品或者依照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可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先用权人的特定实施行为

先用权例外: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了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仅在原有范围内制造使用

(三)临时国境例外 巴黎公约

(四)将专利作为科学研究和实验对象使用

科研例外原则

(五)药品审批报送所用

Bolar例外,为提供行政审批信息使用

(六)宣告专利权无效与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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