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 实际损失
- 违法所得
- 法定赔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程序上的特别规定:
谁:权利人和专有被许可人
条件:初步证据、提供担保
法院:48小时、立即执行
30天内不起诉自动解除
职务作品:
特殊职务作品(仅享有署名权)
一般职务作品:
著作权归个人,单位两年内在其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不得许可第三人用相同方式使用)
委托作品:(承揽合同)
有约定从约定,无规定作者天然享有,但是单位可以在约定的特定范围免费使用
合作作品:有合意且都有创作行为
演绎作品:(翻译作品)
双重权利、双重许可
(录音制作者)邻接权vs著作权(专有被许可人)
影像作品应该是由录制者首次制作的
也不享有机械传播权
超市背景音乐仅侵犯作者的表演权
表演者无机械表演权,超市未经授权播放背景音乐,不侵犯表演者的邻接权
合理使用不等于非商业行为
22条12种情形:
权利的限制:
版式设计只保护同一件作品的版式,期限是10年
作品到节目的保护
从船到水的保护
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多重法律身份:
本台制作的作品为著作权、节目信号为邻接权
现场直播权不是著作权、为其他民事权利
广播组织权中的录制、复制权实际上是作品内容的保护,是著作权的延伸,是对已有复制权的补充
邻接权:
直播、录音录像技术发展以后对作品相关权利的保护
(作品的表演、呈现等)
汇编作品:(报纸、杂志)
独创性选择
双重权利、双重许可
电影作品:制片人享有著作权,非法人作品,其他作者享有署名权
1、性质:是特殊的演绎作品、是特殊的合作作品
2、剧本及音乐等作品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插曲片段属于电影的一部分仅需要制片人许可(我国)
作者身份不明作品不同于匿名作品, 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作者取得著作权是事实行为不属于表意行为不需要行为能力为前提
提供物质条件不属于创作范畴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被视为作者,真正动手创作的自动丧失著作权人资格
政府工作报告著作权属于法人(国务院)、李克强
著作权人:
1、本人
2、转让或者职务作品
取得方式:
1、原始取得
2、受让取得
按国籍分:
1、本国著作权人
2、外国著作权人:我国法律和伯尔尼公约一致
出版=复制+发行
著作财产权(对可以产生经济利益的行为有权加以控制):
可以转让、放弃、继承
复制权:
复制不仅仅是再现,而且需要稳定的载体(复制件)
广义发行权(发行权和出租权)
发行权:出售或出租原件或(特定)复制件(大于日常"发行"的范畴)、一次用尽原则(调和物权及著作权的潜在矛盾)
出租权:区别于wct的定义(作品的原件及复制件,我国的定义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有重叠,已经失去实质意义)
发行权vs公开传播权:作品原件、复印件所有权的转移
公开传播:排除家庭及密友圈 (同学群发作品不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表演权:现场表演&机械表演
展览权:例外: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可以展览原件
侵权人也可以被侵权,两种法律关系是可以并行不悖的
汇编权可以被复制权及其他权利取代
专有权利是提出抗辩的前提:eg.购买阅读盗版书不犯法
著作人身权(精神权利):核心是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可以转让、放弃、授权
与物权区别:
客体非物质性(非载体)
地域限制性(国际条约消弱:伯尔尼公约是自动保护原则)
时间性(防止过度保护;商标可以无限续期商业秘密没限期)
与物权相同:
私权(看主体,不看有无公权介入)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思想 思路 观念 理论 构思 创意 概念
只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符号体系对思想的具体表达
原因:保护创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