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编
(一)居住权
用益物权,人役权?意定,养老。
(二)功能主义担保法
以前:形式主义。打破秘密担保。清偿顺序:公示优于未公示、均公示按时间(未变)。动产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未来再实施)。
(三)流押、流质禁止的缓和
非绝对无效,优先受偿。好操作。
(四)抵押财产转让限制的放开
一、物权编
(一)居住权
用益物权,人役权?意定,养老。
(二)功能主义担保法
以前:形式主义。打破秘密担保。清偿顺序:公示优于未公示、均公示按时间(未变)。动产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未来再实施)。
(三)流押、流质禁止的缓和
非绝对无效,优先受偿。好操作。
(四)抵押财产转让限制的放开